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資訊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資訊 2013-10-03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資訊 主旨:為服務本業本會各地會員,有關16小時回訓相關事宜 ,並統計本會會員統一回訓人數及未來編班作業,故 請各地會員預約報名,以利後續11月份開課相關事宜 之進行。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單位: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壹、依據: 一、建築法第77條之2。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 第 二 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四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一、申請書。二、原登記證正本。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貳、目的 一、使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修習室內裝修相關法令課程,瞭解相關法令及政策宣導,提昇從業人員對公共安全及相關法規之認知與專業素養。 二、經講習完成並取得換證回訓證明書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記證後,得續擔任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 参、報名學雜費約為:每小時300元,共計16小時。 (暫時無需繳費) 肆、預約報名說明: 1. 依營建署公告分批換證時程辦理講習 附表二: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 換證梯次 專業技術人員領得登記證之登記日期 首次換證期限由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算 需取得16小時回訓 有效期限 一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二年內 (102/3/31日前) 104年3月31日止 二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年內 (103/3/31日前) 105年3月31日止 三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年內 (104/3/31日前) 106年3月31日止 四 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本辦法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 五年內 (105/3/31日前) 107年3月31日止 2. 本次預約報名以換證第一梯次為優先安排上課(8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及(有效期限為104年3月31日)止。 伍、上課地點: 地區 上課場地 地址 北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設計館853視聽室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北科大捷運4號 中區 台中市室裝公會 教育訓練中心 台中市五權1-67號14樓-4 南區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中型會議室廳 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34號 正修科技大學 視聽教室 高雄鳥松澄清路840號 近長庚醫院 陸、時間預定於102年11月底開課。 為密集班二天16小時完成,原則上為假日班 設計及施工合併班,共計三天,24小時。 柒、預約報名完成後,本會將於10月底陸續寄出繳費單(超商繳費、公會繳現、ATM轉帳均可),屆時請至本會各地公會正式報名或網路正式填寫報名表。 連絡人:劉小姐 02-2735-7580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86號8樓 註:屆時依正式公告開課,本會有權修正公告資訊。 陸:不限換證梯次,均可預約報名,屆時按換証梯次通知上課! 說明: 不論您是第幾梯次換證的專技人員,均可以登記預約報名, 方便本會按照換證梯次的開課時間通知您上課! 最新消息102/9/17目前營建署正在審查講義中,預計11月上課。 即時填寫線上專技人員16小時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表 目前剩餘數量: 9631 姓  名: 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聯繫E_mail: 連絡電話: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NO.40E: 所屬室內裝修公會: 郵遞區號: 專業技術人員身份 1.設計/施工 2.設計 3.施工 發證日期/有效期限 1.有效期限104年3月31日止 2.發證日期:86年12月31日前 3.發證日期:87年1月1日~87年12月31日止 4.發證日期:88年1月1日~88年12月31日止 5.發證日期:89年1月1日~104年4月1日前 上課地點 1.北區:台北科大 2.中區:台中市公會教育訓練中心 3.南區:台南生活美學館 4.南區:正修科大 認證序號: 請填寫下方的認証序號! 認證序號: 178650 -------------------------------------------------------------------------------- 臻坊官方網址 http://www.jhen-fang.com.tw/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