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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8日 星期三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招生簡章暨報名表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受託單位: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協辦單位:台灣省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中國科技大學室設系、正修科技大學壹、依據:一、建築法第77條之2。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貳、目的: 一、使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修習室內裝修相關法令課程,瞭解相關法令及政策宣導,提昇從業人員對公共安全及相關法規之認知與專業素養。 二、經講習完成並取得換證回訓證明書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記證後,得續擔任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参、培訓時期:自103年06月起至104年3月止 依管理辦法21條附表二: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換證。 以第一梯次(發照期86年12月31日前或有效期104年3月31日)者,優先報名上課。 【未辦理首次換証者,請先至營建署辦理,完成後才能報名回訓講習】 換証梯次表如下: 肆、培訓地點: (主辦單位有權變更上課時間、地點,並於開課前25天通知) 地 區上課場地地址時間北 區中國科技大學/格致大樓103、104階梯教室台北市興隆路三段56號、萬芳醫院捷運站六、日、一五、六、日中 區台中市室裝公會/教育訓練中心台中市五權1-67號14樓-4 四、五、六五、六、日南 區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2樓會議室台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34號五、六、日正修科技大學/視聽教室高雄鳥松澄清路840號 近長庚醫院五、六、日 上課地點區域規劃: 北區: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中區:新竹縣市、苗栗縣、台中、彰化、南投 南區: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澎湖縣 伍、招生對象: 1. 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者。 2. 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者。 3. 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者。 (未辦理首次換証者,不得參訓;請先至營建署辦理首次換証) 營建署換証相關表格下載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101&Itemid=67 陸、16小時課程規劃及課表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講習分開辦理,惟共同科目得併班上課。二. 課程為密集班三天完成、以週五、週六、週日或週一開課。三. 每班100人。上課梯次由本會安排,並於開課前25日通知。 【北區、南區每班未滿100人、中區每班未滿80人不開課,順延梯次或合併開班授課】四.課程內容: 柒、學雜費 學雜費每小時300元。 設計/施工合併班為新台幣柒仟貳佰元正(24小時x300元=7,200元) 設計班或施工班(單班)為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正(16小時x300元=4,800元) 受託單位會員優惠價85折優待,合併班6,120元、單班4,080元, 全聯會及所屬各地公會會員,需檢具下列証明: A.會員之員工: (1)當年度有效公會証書影本,及 (2)在職證明資料: 如:在職證明書正本、勞保卡影本、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列印營建署室內裝修業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清冊等擇一。 B.負責人,檢附公會會員証書及「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即可。 C.專技學會會員需檢具當年度有效會員証書影本。 捌、取得結業証明規定: 1.報名講習人員需親自參訓,如有請人代理上課乙事,即刻予以撤銷講習資格且不得要求退費,並三年內不再受理講習報名。 2.每節課授課講師皆採隨機點名,同時要求當天簽到及簽退事宜。 3.每班於第一節上課前30分鐘報到,報到時請務必攜帶學員本人身分證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証正本繳驗,驗畢隨即發還本人,不得以結業證書參訓。 4.學員每節上課均需確實簽到為主要審核條件,下列情況則不予核發結業證書: ◎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該節視同曠課。 ◎參加回訓講習課程,未全程(16小時/24小時)參訓者。玖、簡章及報名表下載: 1. 至本會網站http://web.idroc.org.tw/b/175250.htm下載招生簡章暨報名表。 2. 至本會各公會索取簡章與報名表。 簡章下載.pdf 報名表下載.pdf 在職證明書.pdf 拾、報名方式:拾、報名方式: 1. 親自報名: 至全國各地方公會報名,檢具報名表、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身份証影本、無框証件相片1張、 「相片光碟」1張,光碟檔名為「身份証字號+姓名」及繳款單影本(或現金)。 全聯會及所屬各地公會會員,需檢具下列証明: A.會員之員工:(1)當年度有效公會証書影本,及 (2)職證明書資料: 如:在職證明書正本(請下載統一版本使用)、 勞保卡影本、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列印營建署室內裝修業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清冊等擇一。 B.負責人,檢附公會會員証書及「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即可。 C.專技學會會員需檢具當年度有效會員証書影本。 2. 通訊報名:檢具上項相關報名資料,寄到全國各地方公會或專技學會報名。 (資料不齊,通知補件)。 3. 繳款單可至全國各地超商繳費。 取消或變更梯次報名者,需於開課前20天辦理,逾期辦理者需繳交10%行政作業費, 變更上課梯次以一次為限。 ATM匯款資料:華泰銀行(102)和平分行,帳號1303-0000-1006-6, 戶名: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4. 非室內裝修技術人員換證者,報名錯誤,退費,需檢付繳款單或匯款單及退款帳號, 辦理退費,由於超商代繳時間之故一個月內即退款,需扣手續費100元。 簡章下載.pdf 報名表下載.pdf 在職證明書.pdf 拾壹、預訂開課時間表 *紅色字日期為上課時間尚在安排中* 拾貳、全國各地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通訊錄 請洽各地公會或室裝全聯會承辦人員:陳小姐,連絡電話02-2735-7580 臻坊 http://www.jhen-fang.com.tw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資訊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資訊 2013-10-03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資訊 主旨:為服務本業本會各地會員,有關16小時回訓相關事宜 ,並統計本會會員統一回訓人數及未來編班作業,故 請各地會員預約報名,以利後續11月份開課相關事宜 之進行。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單位: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壹、依據: 一、建築法第77條之2。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 第 二 十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領有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領證後四年內參加內政部或其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舉辦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一、申請書。二、原登記證正本。三、前條規定之訓練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依附表二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登記證正本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貳、目的 一、使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修習室內裝修相關法令課程,瞭解相關法令及政策宣導,提昇從業人員對公共安全及相關法規之認知與專業素養。 二、經講習完成並取得換證回訓證明書者,向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記證後,得續擔任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 参、報名學雜費約為:每小時300元,共計16小時。 (暫時無需繳費) 肆、預約報名說明: 1. 依營建署公告分批換證時程辦理講習 附表二: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換發期限 換證梯次 專業技術人員領得登記證之登記日期 首次換證期限由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算 需取得16小時回訓 有效期限 一 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二年內 (102/3/31日前) 104年3月31日止 二 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年內 (103/3/31日前) 105年3月31日止 三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年內 (104/3/31日前) 106年3月31日止 四 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本辦法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 五年內 (105/3/31日前) 107年3月31日止 2. 本次預約報名以換證第一梯次為優先安排上課(8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及(有效期限為104年3月31日)止。 伍、上課地點: 地區 上課場地 地址 北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設計館853視聽室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北科大捷運4號 中區 台中市室裝公會 教育訓練中心 台中市五權1-67號14樓-4 南區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中型會議室廳 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34號 正修科技大學 視聽教室 高雄鳥松澄清路840號 近長庚醫院 陸、時間預定於102年11月底開課。 為密集班二天16小時完成,原則上為假日班 設計及施工合併班,共計三天,24小時。 柒、預約報名完成後,本會將於10月底陸續寄出繳費單(超商繳費、公會繳現、ATM轉帳均可),屆時請至本會各地公會正式報名或網路正式填寫報名表。 連絡人:劉小姐 02-2735-7580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286號8樓 註:屆時依正式公告開課,本會有權修正公告資訊。 陸:不限換證梯次,均可預約報名,屆時按換証梯次通知上課! 說明: 不論您是第幾梯次換證的專技人員,均可以登記預約報名, 方便本會按照換證梯次的開課時間通知您上課! 最新消息102/9/17目前營建署正在審查講義中,預計11月上課。 即時填寫線上專技人員16小時回訓講習預約報名表 目前剩餘數量: 9631 姓  名: 身份證號: 聯繫地址: 聯繫E_mail: 連絡電話: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NO.40E: 所屬室內裝修公會: 郵遞區號: 專業技術人員身份 1.設計/施工 2.設計 3.施工 發證日期/有效期限 1.有效期限104年3月31日止 2.發證日期:86年12月31日前 3.發證日期:87年1月1日~87年12月31日止 4.發證日期:88年1月1日~88年12月31日止 5.發證日期:89年1月1日~104年4月1日前 上課地點 1.北區:台北科大 2.中區:台中市公會教育訓練中心 3.南區:台南生活美學館 4.南區:正修科大 認證序號: 請填寫下方的認証序號! 認證序號: 178650 -------------------------------------------------------------------------------- 臻坊官方網址 http://www.jhen-fang.com.tw/
 

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室內裝修業 換證 專業技術人員

室內裝修業換證事宜 分類:證照-室內裝潢-室內設計2013/03/01 17:23分享Facebook Plurk 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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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換證事宜:



民國89年9月2日以前成立之公司可不用於公司名稱加【室內裝修】字樣,

已於今日102年3月1日正式公告,修正管理辦法第11條

內政部102.3.1台內營字第1020801295號令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室內裝修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修正生效日前領得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者,

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前項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換發登記證;逾期未辦理者,

原登記證失其效力。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

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

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令: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99.12.23 公告,100.4.1 起實施 )



公司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查詢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查詢



室內裝修業登記查詢





公司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臻坊室內裝修企業社

負責人 登記範圍 專業施工廠商

專業人員人數 公司地址 台中市北屯區東光里北屯路298巷16之5號1樓

設立日期 097年04月11日 換證期限 105年03月31日

最近異動日期

註記



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清冊

姓  名 登記證書字號 到職日期 登記資格

40E1010826 097年02月25日 專業施工人員











請89年9月2日前取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証者,

營業項目未新增「室內裝修業E801060」者,

請至盡速至各縣市政府商業登記處辦理新增營業項目。





行動電話0932- 629662 大台中諮詢專線04-22434297 臻坊官方網址 http://www.jhen-fang.com.tw/ 台中室內裝潢,台中室內裝修台中裝璜網,台中市裝潢,臻坊,設計裝潢,台中裝潢設計公司,大台中裝潢木工木作 台中市室內裝潢設計 [url]http://www.jhen-fang.com.tw[/url]



臻坊登記營業項目:



1. 室內裝修業 (內政部營建署室內裝修證 開立裝修證明 防火時效證明 )



2. 室內裝潢業 (天花板 和室地板 衣櫃 拉門 隔音防火隔間 展覽展示櫃 藝術吧台 )



3. 景觀、室內設計業 (室內設計 園藝造景 )



4. 門窗安裝工程業 (鋁門窗.鑄鐵. 鍛造扶手.)



5.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輕鋼架隔間 防火隔音棉 輕鋼架天花板)



6. 玻璃安裝工程業 (鋼絲防火玻璃.強化.霧.萱紙.特殊)



7.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系統櫃)



8. 油漆工程業 (水.油性漆.二度漆.室內外防水漆)



9.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水.電.冷氣空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