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4日 星期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作業程序--台中室內設計-室內裝潢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作業程序規劃 將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到裝潢工程完工等階段作一全盤處理,使整個工程能掌控在既定之時程、品質及預算之中完成以滿足業主之需求。 建築物室內裝修裝潢工程作業程序規劃 一般室內裝修施工階段的內容項目大致包含: 假設工程:假設建築物、假設圍籬、鷹架及各種防護措施、工程用水用電設備 、保護工程、一般支撐及保護措施等 污工工程:裝修泥作、組砌工程、石材工程、粉刷工程、面磚工程等。 室內裝修木作:木作輕隔間工程、地板工程、櫥櫃工程。 室內裝修金屬工程:裝修金屬現場施工作業。 室內裝修塗裝工程:金屬塗裝、木作塗裝、泥作塗裝等。 室內玻璃及壓克力工程:玻璃、壓克力相關工程等。 室內地板裝修工程:木質地板、水泥粉刷、磨石子、貼磚、塑膠地磚、高架地板等。 建築物室內裝修裝潢工程作業程序規劃 壁布、壁紙、窗簾、地毯工程: 壁布、壁紙、窗簾、地毯、塑膠地板工程等。 輕隔間及天花板工程:輕隔間工程、天花板工程等。 水電工程、弱電工程:水電工程、弱電工程及相關工程等 空調工程:空調施工。 景觀工程:室內外造景工程。 其他雜項工程:廚具工程、照明工程、音響工程、招牌工程等。 http://www.jhen-fang.com.tw/-室內設計-室內裝潢大台中室內裝潢,台中市室內裝修,台中裝璜網,台中市裝潢木作,臻坊,設計裝潢,裝潢設計公司,大台中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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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材料的認識--室內裝修設計

防火材料的認識
材料經過特殊之處理方式,由政府機構依國家標準規範評定為耐燃之建材,應用於
工程施工,使建築本身具有防火的功能,致使火災的損害率降至最低的建材,稱為防火
建材。
防火建材大部份為複合材質,複合的物質決定了材料的品質及適用性,依照我國
國家標準即CNS 規範防火材料為: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耐燃三級三種。一級為不燃
材料、二級為耐火材料、三級為耐燃材料。不燃材料,顧名思義即是不管溫度多高它
絕不燃,祇在某種高溫狀態下,它會形成碳化。其等級即以字義中就可分曉。
對於市面上琳瑯滿目的防火建材,種類品牌不勝枚舉,該如何選用合適的防火建
材呢?有以下三個應具備的條件:
一、一級的耐燃性
二、穩定的物理性
三、良好的加工性
就其三個條件分別加以說明:
(一)一級的耐燃性:
如上所述,一級的耐燃材料燃材,最適合應用於室內裝修上。如果發生火災本
身的不燃性會促使火苗無法繼續燃燒而將整個建築物付之一炬。對於材料的選擇不
可草率行事,必須漂亮與安全兼顧。在購買時注意:
1.材料背面有無品牌標幟,通常其標幟會註明耐燃的等級,或貼有商品檢局
檢驗合格的標籤。
2.材料本身若無(1)項所言之標幟,必須請出售材料的廠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及品質保證書。
(二)穩定的物理性:
優良的防火材料,除了要有好的耐燃性之外,必須要有良好且定的物理性,
如此在使用中才不會因其物理性質差而有所影響。穩定的物理性應包括材抗彎程
度、抗衝擊性、變形率等。因為每一片同厚度的材料,其抗彎及抗衝擊程度不一
定相同,可以自己用手試一下,材料不宜太脆或太硬,優良的材質其韌性很高,
另外可經建材商同意外,利用兩人同時將材料抬起輕晃幾下。如果從中而斷即顯
示此產品不適合用於工程上。
(三)良好的加工性:
材料的施工是設計師與工程人員最在乎的,因為良好的施工性可節省時間,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要具備良好的施工性的材應有:
1.良好的彈性
2.可塑性高
3.表面平整良好
4.操作輕鬆方便,不造成環境汙染
5.釘接與膠合能力要強
在於選材時可以眼睛目視材料看其是否平整及色澤是否一致。若是允許的
話,可先帶一小片樣品回去自己試作,即知其施工性是否良好。防火建材的使
用已是勢在必行,對於使用易燃材料做室內裝修的加工觀念,必須有所調整。
雖然其使用上或許較不順暢且成本稍為高些外,但所得到的保障及安心是無法
相比的。所以在日後若從事此室內裝修之人員,當不忘詳加利用防火建材。臻坊官網 http://http://www.jhen-fang.com.tw/

台中裝潢裝修--防火材料的認識

>室內裝潢 防火材料的認識 材料經過特殊之處理方式,由政府機構依國家標準規範評定為耐燃之建材,應用於 工程施工,使建築本身具有防火的功能,致使火災的損害率降至最低的建材,稱為防火 建材。 室內裝潢防火建材大部份為複合材質,複合的物質決定了材料的品質及適用性,依照我國 國家標準即CNS 規範防火材料為:耐燃一級、耐燃二級、耐燃三級三種。一級為不燃 材料、二級為耐火材料、三級為耐燃材料。不燃材料,顧名思義即是不管溫度多高它 絕不燃,祇在某種高溫狀態下,它會形成碳化。其等級即以字義中就可分曉。 對於市面上琳瑯滿目的室內裝潢 防火建材,種類品牌不勝枚舉,該如何選用合適的防火建 材呢?有以下三個應具備的條件: 一、一級的耐燃性 二、穩定的物理性 三、良好的加工性 就其三個條件分別加以說明: (一)一級的耐燃性: 如上所述,一級的耐燃材料燃材,最適合應用於室內裝潢 室內裝修上。如果發生火災本 身的不燃性會促使火苗無法繼續燃燒而將整個建築物付之一炬。對於材料的選擇不 可草率行事,必須漂亮與安全兼顧。在購買時注意: 1.材料背面有無品牌標幟,通常其標幟會註明耐燃的等級,或貼有商品檢局 檢驗合格的標籤。 2.材料本身若無(1)項所言之標幟,必須請出售材料的廠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及品質保證書。 (二)穩定的物理性: 優良的防火材料,除了要有好的耐燃性之外,必須要有良好且定的物理性, 如此在使用中才不會因其物理性質差而有所影響。穩定的物理性應包括材抗彎程 度、抗衝擊性、變形率等。因為每一片同厚度的材料,其抗彎及抗衝擊程度不一 定相同,可以自己用手試一下,材料不宜太脆或太硬,優良的材質其韌性很高, 另外可經建材商同意外,利用兩人同時將材料抬起輕晃幾下。如果從中而斷即顯 示此產品不適合用於工程上。 (三)良好的加工性: 材料的施工是設計師與工程人員最在乎的,因為良好的施工性可節省時間,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要具備良好的施工性的材應有: 1.良好的彈性 2.可塑性高 3.表面平整良好 4.操作輕鬆方便,不造成環境汙染 5.釘接與膠合能力要強 在於選材時可以眼睛目視材料看其是否平整及色澤是否一致。若是允許的 話,可先帶一小片樣品回去自己試作,即知其施工性是否良好。防火建材的使 用已是勢在必行,對於使用易燃材料做室內裝修的加工觀念,必須有所調整。 雖然其使用上或許較不順暢且成本稍為高些外,但所得到的保障及安心是無法 相比的。所以在日後若從事此室內裝修之人員,當不忘詳加利用防火建材。臻坊官網 http://http://www.jhen-fang.com.tw/大台中室內裝潢,台中市室內裝修,台中裝璜網,台中市裝潢木作,臻坊,設計裝潢,裝潢設計公司,大台中裝潢

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室內裝修-台灣電力公司之計費方式

台灣電力公司之計費方式 消耗電力W(瓦)*H(小時)=WH(瓦時) 1000瓦時=1KWH=1度電 例:1100瓦冷氣機使用6小時=6600瓦時=6.6度電 又若一4尺長(120cm)日光燈消耗電力40w 連續使用10小時,而每度2.1元 40w*25小時=1000瓦時 則:電費1度電*2।1=2.1元 (一般住宅用電):夏月(6月1日~9月30日)110度以下部分每度2.10元,111度至330度部分每度2.87元,331度至500度部分每度3.85元,501度至700度部分每度4.11元,701度以上部分每度4.47元 臻坊官方網址 http://www.jhen-fang.com.tw/ 室內裝修

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室內設計-室內裝潢

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 陽台外推現象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住戶若擅自將陽台打出,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已違反上開法條內容。 Ø內政部90.9.27台內營字第9085567號函示,「將建築物原有外牆拆除,而於陽台上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成為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建築面積,應申請建造執照」。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若想「二次施工」將陽台打通,勢不能藉由申辦室內裝修審查程序得以合法化。 Ø公寓大廈之住戶如要將陽台打通,除非依法令檢討得以變更,並申請建造執照,且其公寓大廈之規約有規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始得為之。倘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擅將陽台外推係屬違建行為,均應按原核准圖說恢復原狀,否則主管建築機關即依違章建築處理。 陽台加裝窗戶或防盜鐵窗等現象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設置「鐵鋁窗」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由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 Ø為維護公共逃生避難安全,公寓大廈住戶倘因私設外牆突出物(鐵窗或遮揚棚等)妨礙樓上住戶避難器具使用,應請洽消防單位通知該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予以制止,經制止不從,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文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恢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外牆附設物之尺度應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規定 Ø「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欄柵式防盜窗者,其透空率應在70%以上,淨深不得超過50㎝,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不得上鎖,違反者查報拆除;至於2樓以上陽台加設窗戶或1樓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不得突出陽台外緣。 外牆加裝窗型冷氣機現象 Ø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之虞。 Ø內政部85.8.30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辦理。」。 Ø住戶於外牆上擅自開口(窗),不僅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倘涉及「擅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 Ø「擅自違規開窗」的認定,依內政部90.8.8.台內營字第9084845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而言。 Ø破壞公寓大下的外牆面,不包含下列2種情形: ü建築物1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1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內政部85.12.4.台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 ü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內政部86.6.27.台內營字第8605098號函)。 在共用部分之走廊、樓梯間擺設鞋櫃或置物櫃等現象 Ø國人「空間永遠不夠用」的情況下,許多住戶會把腦筋動到樓梯間、門口,輕則在門口擺置鞋櫃、傘架、腳踏車,重則連同雜物一併堆置在門口和樓梯間,甚至私設欄柵或門扇,並裝修其牆面和天花板,儼然成為私人的玄關。 Ø不僅有礙觀瞻、妨礙公共衛生,甚至涉及侵權行為,而且萬一不幸發生火災,更可能阻礙逃生避難動線,影響非同小可。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約定作為專用部分」,故當層樓梯間、走廊雖屬於「小公」,仍不得任由住戶據為私用。 Ø違反規定者,管理委員會依法有義務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在上下樓層均為同一人所有時,拆除中間所夾樓板之現象 Ø通常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的樓地板,係屬上、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若上下層之區分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自免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得逕依法申請變更(內政部85.10.1台內營字第8584954號函)。 在上下樓層均為同一人所有時,拆除中間所夾樓板之現象 Ø樓地板係屬建築法明定的「主要構造」之一,如果要局部拆除(如挑空樓板或增設室內梯),已逾越室內裝修管理範疇,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同時檢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的構造補強。 室內裝修違法或不當之現象 室內裝修違法之現象擅拆連接陽台之外牆及落地鋁門現象 Ø住家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拓展視野或增加採光,常將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此舉已構成違章建築擴增容積,為法令所不許。 Ø大多數陽台均採用懸臂式結構設計,若將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構造上是不安全的。 Ø依據消防單位的救災經驗,火災發生時,陽台可以提供人員短暫的避難空間,陽台邊的外牆可以有效阻擋火勢的蔓延,增加逃生的契機。 違法二次施工搭建夾層或補平挑空之現象 Ø擅自搭建室內夾層或補平挑空樓板不僅違章擴增建築容積,明顯增加建築物荷重,地震時建築物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將大幅增加,相對使房屋的受災程度更加嚴重。 Ø僅就常見「夾層」、「挑高」等專有名詞加以說明: Ø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Ø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度,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 Ø「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分。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挑空部分非依法令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不可擅自補平樓板,否則主管建築機關當依違章建築論處。 室內裝修涉及應辦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行為 Ø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 Ø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Ø同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有關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申請雜項執照。 未符合室內無障礙環境規定之現象 Ø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定,公共建築物均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 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特別明定16種公共建築物必須視其種類及適用範圍檢討設置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及停車位等11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之現象 Ø一般室內裝修從業人員因不諳消防法令,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階段因未顧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甚至蓄意變更、拆改致不合法令規定,增添公共安全的隱憂。 Ø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明定「室內裝修不得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Ø同辦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室內裝修不當造成破壞結構之現象任意於樑柱或壁體鑽鑿打洞之現象 Ø房屋結構比作人體,屋內的樑、柱、樓板、承重牆等主要構造就是人的筋骨。 Ø室內裝修時將主要構造任意拆除、鑽孔、開口或剔槽埋設管線,就會「傷筋動骨」危害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遇到地震就容易坍塌或斷裂。 任意於室內分間牆拆、改之現象 Ø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原本就包含分間牆之變更,變更前須留意下列兩點限制: ü不得拆除承重牆:承重牆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室內裝修自不得加以破壞或妨礙。如需局部變更承重牆,不僅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而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承重牆壁係屬公寓大廈不得為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非依法並經區分所所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變更。 ü結構安全須由建築師簽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室內裝修應儘量不要拆除分間牆,尤其是一樓的分間牆更不宜拆除。 任意於增加建築物載重之現象 Ø當建築物的載重越重,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就越大,遇到大地震就越容易發生災害。 Ø採用輕質的材料裝修,可減少地震力,即使發生損壞也容易修補,不會造成人員傷亡。 Ø室內分間牆若採用輕質隔間施作,因其牆體與樑柱構造分隔,樑柱可充份發揮其抵抗地震的能力而不會產生短樑或短柱等應力集中的破壞現象。 Ø室內裝修應避免採用厚重石材裝飾牆面或地坪,更忌諱以澆置混凝土方式將室內地坪墊高,大幅增加樓地板荷重。 室內裝修超出專有部分致侵害公寓大廈住戶共同利益之現象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已明定5種「法定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自不可擅自予以裝修或變更,尤其是「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等空間,住戶不得擅自裝修;而「公寓大廈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住戶均不能擅自變更改造。 Ø施工前應向管理委員會備案,施工期間,不得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查之。 Ø室內裝修行為,嚴禁下列事項: ü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ü占用或損壞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ü擅自增設夾層或於天井、法定空地、陽台、平台等類似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Ø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遵守下列規定 : ü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法令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油漆房間、家具時嚴禁使用明火。 ü不得隨意在共同走廊、樓梯間、門廳、法定空地、防火巷等處堆置建材或工程廢棄物,並嚴禁從陽台或窗口高空拋(倒)物。搬運建材或垃圾後應負責隨時打掃,維持清潔。 ü施工時應關閉分戶門,平日晚間6時起至次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期間,不得從事敲、鑽、鑿、鋸等產生嚴重噪音之施工活動。 ü室內裝修過程若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時修復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Ø住戶常因更換浴廁、廚房的地磚或變更其空間位置,未妥善做好防水層及地坪洩水坡度,造成相鄰住家滲漏水。 Ø防水防漏是室內裝修工程中很重要的一環,尤其是外牆、窗檐、窗框角及陽台、浴廁、廚房等有埋設排水管的部位,最容易產生滲漏水現象。 Ø以浴室為例,若規劃將原有牆面及地坪磁磚敲除重作時,縱使原來已有防水層,仍要重新施作,才能確保防滲防漏效果。 Ø通常浴室四周側牆防水層的高度至少要20㎝,有浴缸的部位,防水層也需高出浴缸頂部20㎝以上。而設有淋浴器具而無其他防水措施時,防水層應做到淋浴時可能噴灑到的所有部位。 Ø當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必須做24小時的蓄水試驗,查認沒有滲漏現象後,才能施作面層。 Ø衛生設備與排水管的接合處,必須確認接頭緊密,而暗裝的管道部位,也要經過試水,確認沒有滲水現象才可以隱蔽。 臻坊官方網址 http://www.jhen-fang.com.tw/ 室內設計-室內裝潢

2008年6月9日 星期一

室內裝修-混凝土種類

混凝土種類(一)依製造地分類 1. 場拌混凝土 2. 預拌混凝土(二)依用途分類 1. 一般 6. 海中 2. 輕質 7. 巨積混凝土 3. 清水 8. 防輻射混凝土 4. 防水 9. 預墨混凝土 5. 水中 使用不同的材料、不同的配比,可製造出各種不同用途的混凝土。(三)配比 混凝土以前稱為三合土,是水泥、骨材、水依不同比例配比拌合 而成,近代因科技及成本的考量又有各種填加物加入,故混凝土依不同的用途,為獲取所需的強度、工作性、均勻性及耐久性,而依工作地點、運輸距離、施工難易及工程等待等因素,作出各種判斷,選定不同比例之配比方式。重要工程甚至必須經由實驗證明後,方可確認選定之配比方式。(四)配比設計 1. 配比設計應符合ACI C211.1之規定。 2. 材料供應資料及技術資料。 3. 預拌廠資格、設備、程序、品控等資料。 4. 拌和機廠商資料。 5. 提送配比設計時應一併提送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1) 水泥及飛灰之種類及貨源。 (2) 粒料來源,以及試驗結果。 (3) 粗、細粒料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 (4) 粗、細粒料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並提送粗、細粒料之混合比例資料。 (5) 粒料與水泥之重量比。 (6) 水與水泥之重量比。 (7) 該配比設計所達成之工作性,以坍度表示。混凝土最終澆置位置及澆置體積均應列入工作性之設計考量。 (8) 若使用化學摻料,應說明型式、數量、目的及應用與試驗規範。 (9) 摻料除外之組成材料之氯化物含量。http://www.jhen-fang.com.tw/

建築防火材料-室內設計-室內裝潢

建築防火材料 一. 一般建築材料受火熱變化之特性   二. 建築防火材料之性能類別與分級 三. 建築防火材料使用管理法規 四. 建築防火材料檢驗及驗證登錄業務規定 設計及施工管理介面整合 一.室內設計專案管理 二.室內設計專案管理理論依據 三.專案管理架構整合與方法 林明仕 建築師 第三章 建築防火材料 暨 應施商品檢驗及檢證登錄業務 (含建築用防火門窗) 3-1 一般建築材料受火熱變化之特性 一般建築材料分為 可燃性(Combustible) 材料:纖維製品、塑膠、木材、木質製品、紙等材料 有機質高分子材料:合成、自然、混合 不燃性(Noncombustible)材料:石材、陶瓷、水泥、玻璃、金屬等材料 一、昇溫 材料因加熱所表現之昇溫舉動,即昇溫速率及上昇溫度之變化,受到熱供給速率、溫度梯度、材料之比熱、熱傳導率、熔融及氣化之潛熱及其他物理性質所影響。 材料昇溫的過程可視為一乾燥脫水過程;隨著溫度增高,內部自由水、結合水,甚至結晶水將逐漸釋出。有機材料通常在100~200℃溫度下,內部水份已完全蒸發而變得乾燥,同時開始熱分解階段,而不少無機材料之組成含有結晶水,如混凝土、石膏、石棉,一旦昇至高溫,結晶水放出,強度即急激減低。 二、熱分解 有機材料在熱分解階段之特性,應注意以下數項: (一)熱分解開始溫度。 (二)分解潛熱。 (三)熱分解機構及速率。 (四)可燃及不可燃氣體之生成量。 (五)煙生成量(含固體、液體微粒子)。 (六)固形炭殘渣生成量。 有機高分子材料在熱分解階段前後,有時會有軟化、熔化、融滴、焦炭化等現象,另外,無機質材料,如石灰岩、大理石等石灰質材料,在大約800℃的溫度即開始分解而釋出碳酸氣體,此時材質趨於崩解,強度亦顯著下降。 三、著火、燃燒 材料本身或部分組成分若為有機質材料,在特定溫度下,因熱分解產生足量可可燃氣體及空氣供給充足的話,即可著火而開始燃燒。 材料能否著火係受到著火源、溫度、可燃混合氣體之形成所左右;在昇溫過程燃燒組成條件滿足的話,即能引發著火(Pilot ignition),燃燒組成條件與能量條件皆滿足的話,則能自發著火(Spontaneous ignition)。因此,自發著火溫度往往比引發著火溫度高出許多。 高分子材料一旦在氣相上由著火階段火發展至可燃性混合氣體持續燃燒(形成火焰)之過程,火焰即可對鄰接部位產生熱輻射、對流效應而引起新的分解、著火及燃燒,所以也容易形成引發周圍材料燃燒的條件。另外,固相上,灼熱燃燒(表面燃燒)亦對鄰接部位、周圍材料產生影響,但是比起發焰燃燒之效應小得多。材料在此階段最具影響之燃燒特性是燃燒熱(Heat of combustion)與發熱量(Amount of heat released)。室內材料燃燒發熱的多寡不僅會影響閃燃發生時間,也對火災持續時間有很大影響。 有機質材料在火熱環境下發生燃燒的過程(如圖 3-1-1),基本上只要可燃物量充足,釋出燃燒熱大於引燃能量的話,即能維持穩定的燃燒(燃燒系內之物質與能量轉換循環進行),直到物質耗盡為止。 煙氣 水分蒸發 熱分解 液態 熱解物 (焦油) 可燃性氣體 發焰 燃燒 不燃性氣體 液體 微粒子 現象 物質 有機質材料 可燃性 混合氣體 混合 空氣 熱能 引火源 燃燒熱 無焰 燃燒 殘炭 (固體) 二次 分解 氣體圖 3-1-1 一般有機材料之燃燒過程 四、變形破壞 (一)軟化、熔化 大多數熱可塑性高分子材料在溫度上昇至200~300℃時,即會軟化、熔化而發生變形、融滴、脫落,同時喪失原有的強度、機能。因此,用於建材之塑性高分子材料,除儘可能提高軟化點或熔點外(然效果有限),另採用不燃性纖維摻混其中,如玻璃纖維,除能強化常溫時之機械性能,亦可改善高溫時之耐熱、耐燃性。無機材料之玻璃、金屬類材料在相當高溫下時亦會發生軟化、熔化,例如一般建築物平板玻璃之軟化點約730℃,鋁合金之熔點約650℃。鋼材熔點在1400℃以上,鋼合金熔點在910℃以上,在一般火災溫度下不必擔心熔化問題,然而在400~500℃則有潛變變形之虞。 (二)龜裂、脆化 材料一遇火熱常發生龜裂、變形、脆化的主要原因,乃是熱膨脹、熱收縮所致。有機材料中熱固性高分子材料及木質系材料,高溫下不會軟化、熔化而是炭化、龜裂,無機材料則因內部組成分之熱膨脹、收縮持性不一致,或水分(水蒸氣)釋出,亦常見龜裂、脆化,甚至碎裂等現象。結構材之混凝土,若因密實度、含水率分布不均,或者骨材與水泥之熱膨脹收縮性相差大,則容易崩裂破壞。再者,混凝土在高溫下內部水蒸氣所形成之熱應力常是造成爆裂的主要原因。另外,如結構鋼材之耐火被覆材,若遇火熱收縮過度的話,則易在接合面產生間隙有降低附著力,進而大大減低對鋼材之保護作用。 五、強度變化 特別應重視高溫下強度性能者,主要是結構柱、樑、耐力壁等之構成材料。這些結構用材在承受到火災溫度的情況下,仍須保持原有的安全強度。一般言之,混凝土之耐火性能較不成問題,惟須注意預防爆裂發生。鋼材因有降伏點特性,一般須有耐火被覆、塗裝、包覆等保護措施,以減少熱傳導及構材溫度上昇。木構造採用之大斷面膠合集成材,則須依目標耐火時效設計安全斷面尺寸。木材一遇火熱,表面即炭化、龜裂,但外部炭化層能提供阻隔熱與空氣功能,可保護內在完好木材,惟斷面過小的話,仍然有安全顧慮。 3-2 建築防火材料之性能類別與分級 具有防火性能者即可稱「防火材料」。 防火性能為『一材料在特定測試條件程序下,具有預防火災(Fire Prevention)及火災防護(Fir Protection)功能者』。 一般防火性能可依不同特定測試條件、程序,區分三類 (一) 防焰性(Flame Retardance): 防焰性:「抵抗火焰侵害或給予防護火焰之能力」, 防焰性:「可預防、減緩或終止發焰燃燒之性能」; 防焰性:材料防止因微小火源(如煙蒂、火柴)之引燃或迅速火焰延燒之性能。 (二) 耐燃性(Fire Retardance or Incombustibility): 曝火反應(Reaction to Fire):材料在火災初期至成長期時,受火焰或高溫時不易引燃延燒,且產生有限熱量及煙氣之性能。 分為著火性(Ignitability)、火焰延燒(Flame Spread)、熱釋放率(Heat Release Rate)、煙遮蔽率(Smoke Obscuration Rate)或煙光學密度(Smoke optical density)、燃燒氣體毒性(Toxicity of Combustion Gases)等各種燃燒性質。 (三)耐火性(Fire Resistance): 耐火性:「材料、構件、構造等能持續維持遮焰性( Fire Integrity)、穩定性(Fire Stability)及隔熱性(Fire Insulation)之性能。」 此性能係指在火災後閃燃期(旺盛期)的高溫條件下之防火性能;依不同構造別會有不同性能要求(詳見後節說明)。鑑於火災煙氣往往是致死主因,有時防火設備會另外要求遮煙性(Smoke Separation)。 耐火性能 1. 防火時效(Fire Rating)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相關用語定義規定,防火時效為「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依國家標準CNS 14651及CNS 14652,防火時效為「在特定之測試條件下,材料、構件、構造等能持續維持耐火性所經過之時間」。 2. 遮焰性或完整性(Fire Integrity) 為確保人員避難行動安全順暢,區劃構件或其接合部不得產生龜裂、間隙,讓有害之高溫氣體及火焰洩漏竄出。依國家標準CNS 14652及CNS 14996,遮焰性定義為「在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焰及熱氣穿透或非加熱面出現火焰之能力」。此性能是分隔空間構造、設備之必備耐火性能之一,如樓板、屋頂、牆壁、分間牆、門窗。 3. 穩定性(Fire Stability) 非承重構造未發生耐火上或承重構造未發生承重能力(Loading capability)上有害之變形或破壞脫落。依國家標準CNS 14652,穩定性定義為「在一定時間內作耐火測試,建築構造、構件在有承載負荷或無承載負荷時,避免坍塌之能力」。如果非承重構造發生穩定性失敗情形,將導致火災延燒突破防火區劃;若承重構造(柱、樑等)發生穩定性失敗情形,將導致建築物耐震性能受損,或嚴重者可能倒塌。 4. 阻熱性(Fire Insulation) 分隔空間構造或設備,如牆壁、樓板、防火門等之非加熱側表面溫度(背面溫度),應避免熱傳導造成急速上昇而引起非加熱側空間易燃物著火燃燒,或使避難人員因接觸造成燒傷。依國家標準CNS 14652及CNS 14996,阻熱性定義為「在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所謂規定值(背面溫度),各國標準要求不一,我國防火門規定不超過260℃(即木材出火危險溫度,延用日本舊版JIS基準),然而牆壁、樓板、防火窗業因應國際化潮流趨勢,已改採與ISO標準規定調合之溫度值(210℃)。 5. 隔煙性(Smoke Separation) 分隔空間構造或設備在非加熱側(非曝火面),未產生漏煙或構造或設備本身構材曝火受熱後產生煙,以免妨礙人員避難行動之安全。 防火材料可謂防焰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材料三者之統稱。 係指防焰裝飾材料(地毯、窗簾等)、耐燃裝修材料(石膏板、纖維水泥板等)及防火組件、構造材料(防火門、分間牆、防火被覆材料、貫穿部防火材料等)三類。 一、 防焰材料 依上述,防焰材料泛指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的裝修薄材料類或裝飾製品。然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三條,法定防焰物品種類包括如下: (一)地毯:梭織地毯、直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及地平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展示用合板或廣告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12公厘以下之施工帆布。 二、 耐燃材料 耐燃一級:不燃材料 耐燃二級:耐火板 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級外材料(不符耐燃三級者)。 (一)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 1.依據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二十八款,不燃材料係指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2.依據國家標準CNS 6532,耐燃一級材料指火災初期,不易產生燃燒發熱及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二)耐火板(耐燃二級材料) 1.依據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二十九款,耐火板指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2.依據國家標準CNS 6532,耐燃二級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會發生極少燃燒現象,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60,同時在高溫加熱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三)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 1.依據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三十款,耐燃材料係指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2.依據國家標準CNS 6532,耐燃三級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會發生有限燃燒現象,燃燒速度緩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120,同時在高溫加熱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三、防火設備(門窗)及構造材料﹙耐火材料﹚ 為防止火災產生之延燒及利於逃生,除對特殊用途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加以限制外,同時規定建築物應具防火區劃,以提高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防火區劃的構成係指具防火時效的防火構造及防火門窗。防火構造主要包括柱、樑、牆、樓地板、屋頂部份及樓梯等構造,所謂防火時效係將試驗構體置於模擬火場之燃燒溫度下,檢視構體足以負荷載重應力且未破壞之可燃時間。以下就防火構造、防火門窗之種類與定義加以說明。 (一)防火構造: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其樓層在三層或面 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包括柱、樑、牆、樓地板及屋頂部份)及樓梯構造,至少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所規定的防火時效及構造。此外,對建築物之柱、樑、牆壁及樓板等主要構造,可分為具有1/2、1、2、3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一條至七十四條,均有詳細構造規格規定; (二)防火門窗: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入口處等防火區劃 開口處應設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另依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防火 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 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換言之,防火門窗是防火組件系統, 並非單一構材各自認可驗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門窗因設置部 位不同,所要求之防火時效及耐火性能亦不同。依此,可分為 半小時防火時效(30B)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60B)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60B+30A)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60A) 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20B)」 等五種等級 〔三〕貫穿部位防火構造: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空調風管、管路管線(如電力管線、通 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等),應在風管內貫穿部位裝設具防火時效之防火閘門或閘板,或在管路管線貫穿部位使用適當之阻火材料(Fire Stop)以維持防火區劃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閘門或閘板為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組件,貫穿部阻火材料則分為「1小時防火時效」、「2小時防火時效」兩等級。 防火性能:預防火災、火災防護 1. 防焰性 2. 耐燃性 3. 耐火性 耐火性能:防火時效、遮焰性、穩定性、阻熱性、隔煙性 防火材料:1. 防焰材料:窗簾、地毯 2. 耐燃材料:耐燃一級﹙不燃材料﹚、耐燃二級﹙耐火板﹚、 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3. 耐火材料:防火構造、防火門窗、貫穿部位防火構造 四、防火材料之防火性能試驗標 表3-2-1 防火材料之防火性能試驗標準表 類別 材料範圍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 分級 試驗標準 防 焰 材 料 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施工帆布等 自熄性(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延燒性(碳化面積、碳化距離)、耐熱熔性(接焰次數) 防焰物品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耐 燃 材 料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材料 著火性(著火時間、)發熱性(溫度時間面積)、 發煙性、自熄性(餘焰時間)、 龜裂性 耐燃一級 CNS 6532基材試驗、表面試驗 耐燃二級 耐燃三級 CNS 6532表面試驗 防 火 設 備 及 構 造 材 料 鋼構造防火被覆材 穩定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3小時 CNS 12514 防火分間牆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2514 防火門 (註1) A種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1227 B種 穩定性、遮焰性 防火窗 A種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4815 B種 穩定性、遮焰性 貫穿部 阻熱級(A種)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4514 遮焰級(B種) 穩定性、遮焰性 建築防火閘門/板(註2) 遮煙性、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營建署指定評定機構審查評定標準 註1:有關防火門遮煙性能試驗法業經標準檢驗局有關標準委員會審議完成,可望近期公布。 註2:限指建築空調及換氣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所使用防火閘門/板,至排煙設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所使用防火閘門/板另依消防署公布之「排煙設備閘門基準」辦理。 3-3 建築防火材料使用管理法規 一、防焰材料 依現行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依其場所用途及使用面積,建築物管理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上述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或陳列,且前項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防焰性能者。 表3-3-1 內政部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 類 別 場 所 用 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備 考 一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二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全部 三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四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五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六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診所限有病房者 七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八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九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十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二、耐燃材料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技術規則關於室內裝修材料使用規定主要為防火安全考量,因此有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等級規定。針對一般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的主要規定為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依不同用途別、樓板面積(規模)、樓層(高度)及室內空間位置(居室或走廊、樓梯),分別要求不同耐燃等級裝修材料;如後詳述。不論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室內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材料。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因此可知,室內裝修工程實務所用建築材料,大部分受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管理,一小部分(窗簾、地氈)受消防法規之防焰規制管理,另仍有一部份是不受限制。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 p.41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如下)規定。但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表3-3-2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表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1)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A-2 (2) B類 商業類 B-1 B-2 B-3 B-4 (3)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C-2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4)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D-2 D-3 D-4 D-5 (5) E類 宗教、殯葬類 E 全部 (6)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F-2 F-3 F-4 (7)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G-2 G-3 (8) H類 住宿類 H-1 H-2 - - - (9)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全部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0)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類、G類B-1組、B-2組或B-3組使用者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11)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12)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H-2 二層以上部分(但頂層除外) 其他 全部 (13) 十一層以上部分 每二○○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五○○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4)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一○○平方公尺以上二○○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二級以上 防火區劃面積按二○一平方公尺以上五○○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一級 一、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二、本表所稱內部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 三、除本表(3)(9)(10)(11)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四、本表(13)(14)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上表所稱居室之範圍認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規定辦理,如下所示: 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三、防火設備(門窗)及構造材料 關於主要構造及非承重外牆、屋頂、樓梯之構造方式,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業分別訂定「3小時防火時效」、「小時防火時效」、「1小時防火時效」、「半小時防火時效」有關構造標準,以便於建築實務上之應用,該類規定屬於「規格式規定」或稱之「條例式法規」;為保留允許使用新材料、新工法之彈性,同時各條文中亦訂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亦得以使用。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於牆壁或樓板開口部之防火保護構造或構件稱為「防火設備」,其中包括防火門、窗。防火門、窗在實務上多用於安全梯間之出入口、避難通道出口,及外牆上有延燒之虞之開口、防火區劃牆壁之開口、防空避難室出口等處所。因此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特明防火設備(門窗)規定。防火門窗之防火性能依規定應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實施檢驗,其中「防火門」應依法取得「建築用防火門檢驗登錄標識」方得使用。 鑑於許多管線設備需貫穿防火區劃之牆壁或樓板,如貫穿部位未妥善處理將造成區劃之防火弱點,喪失區劃防火功能,因此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五條特明訂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之規定。有關條文如下: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一條> p.56 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左列規定: (一)樑: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分以上者。 3.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二條>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且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3.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八公分以上者。 4.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分以上者。 5.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其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且單邊之版厚在五公分以上者。 6.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二)柱:短邊寬二十五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3.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3.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五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分)。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三條>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1.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3.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 1.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2.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1.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2.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三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3.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四條>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二)屋頂: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或鑲嵌鐵絲網玻璃造。 3.鋼筋混凝土(預鑄)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4.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5.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樓梯: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造。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五條>  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防火門窗。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1.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2.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3.不得裝設門止。 4.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1.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2.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3.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五條>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設計施工編第二百零五條> (地下建築物)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建築設備編 第九十三條> (防火閘門)防火閘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甲種防火門窗之規定。(註:第七十六條業刪除「甲種」防火門窗名稱,本條文有待日後配合修正) 二、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三、 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熔鍊或感溫裝置應即行作用,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四、 發生事故時,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保護防火牆貫穿孔。 <建築設備編第九十四條> (防火閘板)防火閘板之設置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風管貫穿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 二、 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 三、 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 四、 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處。 五、 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 六、 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止空氣流通。 七、 火警時,應保持關閉位置,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八、 應以不銹材料製造,並有一小時半以上之防火時效。(註:防火時效應以不低於貫穿之分間牆或樓地板防火時效為原則) 九、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建築技術規則內防火區劃、防火分間牆、防火設備設置場所及性能相關規定之彙整,另詳參見第二章。 為維持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及防火構造之防火性能,以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因而內政部於85年9月25日公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容涵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義務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機關、期間等內容。其中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項目包含「內部裝修材料」。 為加強舊有建築物之改善,建築法於73年11月7日修正時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一,要求凡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並明訂室內裝修材料及防火構造材料為必要改善項目,並明訂不符現行規定之改善規定及替代方法。為擴大維護公共安全,92年6月5日修訂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凡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其中改善內容項目亦包含「內部裝修材料」,惟「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尚處研議草案階段中,近期可望法制化後正式實施。 內政部於85年5月公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來,經三度修正部分條文,最近92年6月24日修訂,逐漸彌補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在耐燃材料管理上之不足。本辦法包括且耐燃材料管理之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室內裝修之設計者與施工者資格之限制;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查之程序與項目;以及違反罰則等內容。 3-4 建築防火材料檢驗及驗證登錄業務規定 建築防火材料之管理法規制度可分為檢測驗證與使用管理兩方面(如表3-4-1),其中,防焰材料(物品)屬消防法系之管理範疇,而耐燃材料及耐火材料則屬建築法系管理範疇;然而耐燃材料及防火門之相關檢驗法令,又規定於商品檢驗法規、國家標準及經濟部標檢局公告。以下分就防焰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材料之相關法規進行說明。 表3-4-1 建築防火材料檢測驗證及管理制度相關法令 p.145 法規 材料種類 檢測認證法令 管理法令 防焰物品 (防焰裝飾材料) 1.消防法。 2.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3.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消防法。 2.消防法施行細則。 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耐燃材料 (耐燃裝修材料) 1.商品檢驗法、標準法。 2.經濟部標檢局公告。 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5.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 6.建築技術規則。 7.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 8.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機構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要點 1.建築法。 2.建築技術規則。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4.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5.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防火設備(門窗)及構造材料 1.商品檢驗法、標準法。 2.經濟部標檢局公告。 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 5.建築技術規則。 6.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 7.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機構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要點 1.建築法。 2.建築技術規則。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4.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綜上,在管理制度方面,建築技術規則依建築物之用途、特性及使用面積,規範建築物應使用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之防火建材。且依據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法令,對取得檢測認證或審核認可產品採取品質管理、室內裝修管理、公共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以維持耐燃材料之防火特性,並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在檢測認證方面,如經濟部標檢局公告之建築防火材料(如耐燃材料及防火門),經濟部標檢局依據標準法、標檢局公告及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實施防火建材品質驗證與品質管理制度;如不屬於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之建築材料(如防火構造),中央主管建築依據審核認可要點,審核認可與監督建築材料之產品品質。 一、建築法規 (一)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依特定建築物之用途及使用面積,對建築物之防火區劃及室內裝修限制等內容加規範,而建築物使用之室內裝修耐燃材料、防火設備、防火構造材料,必須使用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經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具有防火性能之建築材料。此為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所明訂,有關規定條文如下: <總則編第四條>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為審核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依上述總則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制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認可要點)。,本要點為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不屬於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之建築材料的法令依據。其內容包括審核認可之適用範圍、申請審查與流程、審查必備文資料、評定認可基準、取得認可產品之品質監督、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與職掌等事項。 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至91年10月30日止,內政部營建署以業務委託方式由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以下簡稱建築中心)辦理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業務。其後內政部依總則編第五條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91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837號令)後,建築中心與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即正式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於民國91年10月29日經內政部公告成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二、商品檢驗法規 (一)標準法: 耐燃材料、防火構造及防火門窗之檢驗是依據中國國家標準之檢驗方法及防耐火性能來進行防火性能試驗。「標準法」乃為中國國家標準制定之法令依據,其內容包括標準制訂定之主管機關,檢驗方法,以及產品規格與標示等內容。基本上為自願性規範由主管機關指定而適用。 (二)商品檢驗法(民國90年10月24日修正): 本法係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而制定。有關耐燃裝修材料及建築物用防火門之應施檢驗規定,摘要如下: <第3條> 下列商品,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第5條>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10條> 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前項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指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指定者,由主管機關訂定檢驗規範執行之。 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第13條>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 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第14條> 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 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商申請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其申請條件、程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 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21條>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 <第28條> 為執行檢驗之需要,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者。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 發、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核 (換) 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5條>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37條> 申請驗證登錄之資格、程序、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第三十九條所定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核(換) 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9條>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前二項檢查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三)相關商品檢驗法規 1.商品驗證登錄辦法(94 年 01 月 11 日) 2.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92 年 12 月 31 日) 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93 年 04 月 21 日) 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5年1月5日) (四)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 經濟部標檢局自1995年起陸續發布公告,將耐燃材料及防火門等建材納入應施檢驗項目,因而部份防火建材之驗證工作經濟部標檢局負責。「經濟部標檢局公告」主要說明標檢局實施檢驗建築材料之商品分類與品名、檢驗標準、檢驗時限及檢驗費率等事項。經濟部標檢局為落實簡化室內裝耐燃材料檢驗作業提高檢驗效率,並兼顧產品安全,以保障消費者權利之原則,1996年2月制定「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此事項說明耐燃材料之來驗依其品質之穩定性及安全性分別採一般檢驗及抽批檢驗,並就一般檢驗及抽批檢驗之實施檢驗對象、實施方法等內容加以規定。 三、消防法規 (一)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1995年8月「消防法」修訂,首次將防焰材料納入管理範圍。本法包括規範必須使用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材料的場所、防焰物品使用與銷售,以及違反使用與銷售之罰則。消防法施行細則將建築物之使用人、申請驗證之基準與機關、防焰標示式樣及防焰標示撤銷等內容加以規範。 (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內容包括使用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指定場所,防焰物品之種類與防焰性能標準,防焰性能能認證申請人之種類、驗證申請與流程,驗證基準,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標示方法,以及停止核發防焰標示等事項。 (三)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為防焰材料防焰性能之檢驗依據,其內容包括基準之用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及防焰性檢驗方法等內容。 四、建築防火材料檢測認證與管理制度之組織架構 建築防火材料由生產至適用於建築物上,基本上分為六個階段,即標準之制訂、受理申請、檢測、評定、認可、標示核發,各階段之主管或主辦單位組織,如表3-4-1。 表3-4-1 建築防火材料檢測認證與管理制度組織一覽表 單位 材料名稱 標準制 定單位 申請認 可單位 檢測單位 評定單位 認可單位 認可證書或標示核發單位 (一)防焰材料 消防署 消防署 消防署認可試驗單位 (註1) 消防署 消防署 消防署 (註6) (二) 耐 燃 材 料 1.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本局及各分局)及認可試驗單位 (註2)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2.其他 營建署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認可試驗單位(註4)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 營建署 (註6) (三) 耐 火 材 料 1.防火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認可試驗單位(註5)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2.防火構造 營建署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認可試驗單位(註4)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 營建署 (註6) 註1:目前有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 註2:目前部分材料項目之試驗單位為塑膠發展中心。 註3:目前有中華建築中心、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 註4:目前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中山科學院防火實驗室、成大防火研究 中心…等。 註5:目前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中華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成大防火研究中心。 註6: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內政部長名義核發審核認可證書。 五、建築防火材料之審核認可 (一) 內政部防焰材料之審核認可 防焰材料由內政部消防署負責防焰性能認證與檢驗基準之完整管理制度,包括認證申請,防焰性能試驗評定及認可,以及標示核發與品質管理工作。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對於防焰物品的管理,係採取認證的方式,即業者必須檢具申請書表及試樣,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就業者所提各項資料加以審查,並赴各申請公司(工廠)現場實地勘查,符合規定後即發給認證證書。檢驗方面則由中央主管消防機關指定之機關之機構或單位辦理。經查驗防焰性能試驗報告,確實符合防焰性能者,消防署會賦予每一項產品試驗合格號碼。業者於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後,即可填寫防焰標示核發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發防焰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相關公會團體轉發防焰標示。以上防焰物品規制相關認證申請流程、防焰產品及廠商資料查詢,可逕查詢消防署網站網頁參考(首頁>火災預防>防焰規制),網址如下:http://www.nfa.gov.tw/show/show.aspx?pid=627。 (二)內政部建築防火材料之審核認可 如前述,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之建築材料及產品以外者,需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核認可。由於審核認可作業之複雜度、特殊性及專業性,並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提高行政效率,推動技術及行政分立之理念,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據此,於87年1月22日制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771121號令「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另依前條文第4項規定:「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於91年4月29日訂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3424號令「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另依前條文第5項規定:「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分別於91年4月29日訂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2837號令『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及91年9月3日訂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5543號令「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目前經營建署公告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有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其辦理業務項目如表3-4-2所示。 表3-4-2 建築防火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及評定項目 機構名稱 性能規格評定項目 指定日期 指定有效期限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1.第一分組: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2.第二分組: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3.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4.防火閘門 91.10.29 97.10.31 5.撒水幕系統 93.4.5 96.3.31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成大建築性能評定中心) 1.第一分組: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2.第二分組: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3.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 91.10.29 97.10.31 另外,依上述規定申請建築防火材料指定試驗機構且經由營建署公告之單位,如表3-4-3所示。 表3-4-3 建築防火材料指定試驗機構及項目 指定單位 公告日期 /文號 指定項目//接受測試項目 有效期限 台灣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92/06/17 台內營字第0920086945號 1. 建築用防火牆 2. 建築用柱 3. 建築用梁 4.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 1.CNS12514 2.CNS12514 3.CNS12514 4.CNS14514 92/06/17起 至 95/06/16止 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92/06/17 台內營字第0920087213號 1. 建築用防火門 2. 建築用牆壁 1.CNS11227 2.CNS12514 92/06/17起 至 95/06/16止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防火實驗室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0694號 1. 建築用防火牆 2. 建築用樓板(含天花板)、屋頂板 3. 建築用梁 4. 建築物貫穿部防火材料(防火泥、防火板、防火包、防火帶、塑膠管密封套、電纜梯架貫穿系統) 5.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 1. CNS12514 2. CNS12514 3. CNS12514 4. CNS14514 5. CNS6532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68號 建築物貫穿孔道防火材料 CNS14514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中華大學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69號 建築用防火牆A尺度 CNS12514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71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 (主要為岩棉裝飾吸音板,岩棉襯板,塗料,石膏板,複合材料,木絲水泥板,纖維水泥板,氧化鎂板等類似板狀材料) CNS6532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72號 1. 建築用防火牆A尺度 2. 建築用柱L尺度 1.CNS12514 2.CNS12514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74號 1. 建築用防火牆 2. 建築用防火門 1.CNS12514 2.CNS11227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Fire Protection Division 94/5/26 台內營字第0940083568號 1. 建築結構工法(牆、樓板、柱、樑及天花板系統) 2. 貫穿部阻火系統 3. 防火閘門 94/5/26起 至 97/ 5/25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 Fire Protection Division 94/12/8 台內營字第0940087532號 1. 建築結構工法(牆、樓板、柱、樑及天花板系統) 2. 貫穿部阻火系統 3. 防火閘門 94/12/8起 至 97/12/7 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95/2/9 台內營字第0950800459號 1.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 2. 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 1. CNS11227 2. CNS14815 95/2/9起 至 98/2/8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湖耐燃性實驗室 95/2/9 台內營字第0950800495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基材試驗、表面試驗、附加試驗。 CNS6532 95/2/9起 至 98/2/8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台南防火實驗中心 95/2/14 台內營字第0950800569號 1. 耐燃材料(建築室內裝修材料基材不燃性試驗建築室內裝修材料表面耐燃性試驗) 2.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 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 4. 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 5. 建築物構造部份(承重牆)耐火試驗 6. 建築物構造部份(梁、版)耐火試驗 7. 建築物構造部份(柱)耐火試驗 8. 建築物構造部份(複合構件)耐火試驗 9. 建築物構造用防火被覆材料試驗部分 10.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 11. 建築物防火設備(灑水幕系統)試驗 1. CNS6532 2. CNS11227 3. CNS11227 4. CNS14815 5. CNS12514 6. CNS12514 7. CNS12514 8. CNS12514 9. CNS12514 10. CNS14514 11. 灑水幕系統試驗基準 95/2/14起 至 98/2/13 六、應施檢驗商品驗證登錄業務-以防火門檢驗制度為例 (一)我國防火門檢驗制度概述 1.逐批檢驗 流程:型式試驗→內銷登記→逐批報驗(須黏貼合格標識並標印內銷登記碼及型式代碼) 2.驗證登錄 流程:型式檢驗→驗證登錄→逕行上市(自行標印驗證登錄標誌、登錄字號及防火性能) (二)建築用防火門逐批檢驗(88年5月1日起89年4月1日實施) 1.辦理內銷登記: 國內產製廠廠及進口廠商應檢附型式試驗之委託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項標準檢驗局各檢驗機構辦理內銷登記,取得內銷登記號碼。 2.商品本體標示: 商品本體應以不易磨滅方式明顯地鐫印型式核准之標示號碼,並加附檢驗合格標識。 (三)防火門驗證登錄(89年4月1日起實施) 1.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為鬆綁檢驗法規及簡化檢驗程序,於商品檢驗法第五條中對商品檢驗之方式列有驗證登錄。其精神在於以型式認可取代以往之逐批檢驗,避免同型式產品重複檢驗,進而促進國際合作,推動產品檢驗之相互承認。 2.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模式: 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模式有七,分別為: (1)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 (2)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3)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 (4)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 (5)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 (6)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 (7)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 3.對建築用防火門而言,目前採用之驗證登錄模式為「模式二加三」: 模式二(即型式試驗模式):由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模式三(即符合型式聲明模式):由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4.申請驗證登錄程序 (1)驗證登錄申請人資格(修正文第二條) a.國內外生產者(指生產廠場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 b.國內之代理商或輸入者,亦即實際能對產品負責之人 (2)檢附文件 a.申請書。 b.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c.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分局(以下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 定試驗室(以下稱指定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d.符合型式聲明書。 型式代碼 系列 防火性能等級 申請人代碼(五碼) 3:為標準檢驗局轄區代碼 A001: 為工廠代碼e.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3)申請人申請驗證登錄應向其營業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5.驗證登錄證書核發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之產品,經查核可登錄後,由檢驗機關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核予申請人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其圖示及識別號碼繪製方法。例如下圖: 圖3-4-4 商品檢驗標識 數字代表防火時效(單位:分鐘),英文字母A代表阻熱性能,B代表不具阻熱性能。例f(60A)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且具有60分鐘阻熱性;f(60/30A)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但僅有30分鐘阻熱性;f(60B)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但未具阻熱性。 6.增訂證書得延展規定 證書名義人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間,檢附申請書、證書正本及指定之文件向原核發證書之檢驗機關申請延展,如延展商品之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則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7.增訂輸入驗證登錄之商品授權規定 由證書之名義人檢附申請書、驗證登錄授權及輸入(被授權人)之公司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原受理登錄檢驗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後,核發商品驗證登錄授權放行通知書,向海關辦理放行。 8.管理、查核與追蹤 (1)取得驗證登錄之型式商品,若生產廠場因故有所變更或遷移時,應向原檢驗機關申請核准,並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2)經消費者反映驗證登錄商品有瑕疵者檢驗機關應向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或經銷商等實施取樣檢驗或對工廠執行追查作業。 (四)市場監督 為確保商品符合檢驗規定,依法標準檢驗局得對經銷場所、生產廠場、倉儲場所、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執行檢查。因此包括防火門安裝之工地及已使用中場所,均在執行檢查場所範圍之內。同時標準檢驗局得要求受檢場所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標準檢驗局為落實防火門檢驗制度,特請建築師公會轉知各會員建築師於設計及監造時,應選用符合檢驗規定之防火門。另請營建署轉知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核發公共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審查防火門是否完成檢驗程序。同時亦請消防署轉知所屬執行消防安全之新設或更換防火門檢查時,查明該防火門有無標示商品檢驗標識。此外,其現場檢查方式可分為下列步驟:(1)防火門本體:查核有無商品檢驗標識;(2)商品檢驗標識:核對識別號碼;(3)識別號碼:核對與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是否符合;(4)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核對與型式試驗報告是否符合;(5)型式試驗報告:核對防火門本體構造材料、尺寸、工法、五金配件是否符合等。以上所述,亦可提供工程管理人員於工地驗收防火門之參考作法。 http://www.jhen-fang.com.tw/ 室內設計-室內裝潢 -

2008年5月26日 星期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作業程序規劃-室內裝修-室內裝潢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作業程序規劃>>>>>>
• 將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到工程完工等階段作一全盤處理,使整個工程能掌控在既定之時程、品質及預算之中完成以滿足業主之需求。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作業程序規劃>>>>>>
一般室內裝修室內裝潢施工階段的內容項目大致包含:
假設工程:假設建築物、假設圍籬、鷹架及各種防護措施、工程用水用電設備 、保護工程、一般支撐及保護措施等
污工工程:裝修泥作、組砌工程、石材工程、粉刷工程、面磚工程等。
裝修木作室內木工:木作輕隔間工程、地板工程、櫥櫃工程。
裝修金屬工程:裝修金屬現場施工作業。
裝修塗裝工程:金屬塗裝、木作塗裝、泥作塗裝等。
玻璃及壓克力工程:玻璃、壓克力相關工程等。
地板裝修工程:木質地板、水泥粉刷、磨石子、貼磚、塑膠地磚、高架地板等。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作業程序規劃>>>>>>
壁布、壁紙、窗簾、地毯工程: 壁布、壁紙、窗簾、地毯、塑膠地板工程等。
輕隔間及天花板工程:輕隔間工程、天花板工程等。
水電工程、弱電工程:水電工程、弱電工程及相關工程等
空調工程:空調施工。
景觀工程:室內外造景工程。
其他雜項工程:廚具工程、照明工程、音響工程、招牌工程等。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相關法規>>>>>>
除內政部頒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外,仍須符合
民法
建築法
建築師法
技師法
建築技術規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空氣污染防治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環保法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相關法規>>>>>>
九十二年度修正發布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十五條之規定,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及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參加內政部營建署舉辦之訓練課程二十一小時以上。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訓練課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取得認可證後,始得依法進行室內裝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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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


綠建材
簡介
w 建築物是一種高耗能、破壞生態,且對於長時間活動於其間的人們影響最深之產業。
w 建築構材在製造過程中為了性能考量,經常添加各種化學物質以達硬化、膠合及防腐等作用,致房屋裝修完成後,這些化學物質隨著時間和溫度變化大量地逸散於空氣中影響室內環境品質。
w 綠建材標章制度之建立,即在有效評斷並整合建材之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資訊,以提供民眾選用材料時之依據。

甚麼是甲醛,以及有多危險?
w 甚麼是甲醛,以及有多危險?

甲醛是一種無色化學氣體,是常見的有毒化學物,其具刺激性和窒息性的氣體,是世界衛生組織公認的致癌物之一。濃度高時有刺鼻的氣味,會引起眼睛及呼吸氣管極度不適。長時間接觸甲醛可誘發過敏。在這情況下,繼續接觸甲醛亦可導致嚴重的不良反應。換言之,雖然其危害人類的證據並不充分,但已有足夠證據證明在用作實驗的動物中,高濃度的甲醛會引致鼻癌。
一般甲醛的運用
w 甲醛廣泛使用在人造板材、塑料地板、化纖材料、塗料和黏合劑中。而長期在甲醛超標環境中生活,會引起呼吸道疾病、出現染色體異常、影響生長發育和誘發腫瘤等嚴重危害。甲醛也由吸煙、及燃燒源頭排出,甲醛也可在其他室內裝修物件中找到,如發泡膠、隔熱層、黏著劑、織物、地毯及樓面料,以及在紙類產品及化妝品中找到。
建材揮發性有毒氣體
w 居家室內鋪設的化纖地毯;使用木屑纖維板製造的木質家具,或是泡沫材料、複合板等都會慢慢發出少量甲醛氣體,而甲醛和石油已被證實是相當危險的致癌物。另一種是燃料、墨水油漆、塑膠製品及橡膠中經常被使用的溶劑苯,它可使人頭昏腦脹、胸悶,甚至發生鼻血或哮喘,超過一定的濃度也會成為致癌物質。隨著空調設備在家庭中日益普及,室內空氣不流通,這又使得這揮發性有毒氣體的濃度大大提高,成為看不見的健康殺手。 甲醛具有刺激性的臭味,濃度低至0.05ppm時,仍可被查覺;濃度達10~20ppm時會咳嗽、胸部產生壓迫感、頭部有壓力感、流眼淚、心跳加速;如果濃度達50~100ppm,會造成肺部水腫、肺發炎、乃至死亡。在台灣一般住家曾測得高達10ppm的濃度。

家具中甲醛對居室環境的污染
w 甲醛對人體具有很大的危害,濃度較高時,對黏膜、上呼吸道、眼睛和皮膚具有強烈刺激性。長期接觸甲醛氣體,可出現頭痛、頭暈、乏力、兩側不對稱感覺障礙和排汗過剩以及視力障礙,且能抑制汗腺分泌,長期接觸可導致皮膚乾燥龜裂。據國際癌研究機構的報告,甲醛可引起肺癌和過敏反應。
w 許多國家為如何控制家具中甲醛的釋放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許多控制措施和檢測方法,並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德國提出的甲醛釋放劃分等級方法為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即E1-E3級,其中E1級指標為6.5毫克/100克。


w 我國現行標準GB11718.2-89中規定的甲醛釋放量限制在70毫克/100克以內,顯然它與其他國家相比不是很嚴格。為了同國際標準接軌,保護人體健康,國家環保總局在參考世界各國對甲醛釋放量做的規定及我國相關生產企業的技術水準後,認為家具木板產品中甲醛的釋放量應小於0.2毫克/立方米(空氣)。此指標符合我國室內衛生標準中對甲醛的要求,並與瑞典SS270236標準接軌。

w 目前,我國已開始推行家具生產的綠色標誌認證工作。綠色建材標誌的目的在於減少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鼓勵生產商在生產、開發時關注環境與健康。家具中的甲醛除了大量存在於人造板和木材外,還有少量的存在於黏合劑、塗料及其他表面裝飾材料中。綠色建材標誌對每種原材料都逐一地作了限制規定。
日本對 Formaldehyde 游離甲醛(弗瑪林)之釋放標準為:

w 而最嚴格的歐洲游離甲醛(弗瑪林)釋放量基準為:
環保標章制度與綠色採購
w 行政院環保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的環保國際潮流,並鼓勵國內之綠生產及綠消費,於1993年起積極推動環保標章制度與綠色採購,並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依據「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規定,2002年綠色採購目標比率應達到百分之五十,惟環保標章制度乃以「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等環保理念為審查標準,對於建築室內環境之健康條件並未加以考量。
綠建築推動方案
w 2001年3月行政院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以積極推動維護生態環境之綠建築及創造舒適健康室內居住環境為其目標,且於實施方針中明確指示應建立室內環境品質評估及綠建材標章制度。並將綠建築標章制度結合環保署之環保議題與環保建材標章制度,使國內永續建築環境更臻完善。
京都議定書
w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可是人類歷史上首次,針對全球工業化國家從原料開發到生產製造及能源消耗等,以法規方式來限制其溫室氣體(二氧化碳)之排放,並提出抑制及管制方法,期望在2008~2012年間,全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5.2%。
國內產業界擬定三項因應方針據以落實,即
w 一、零排放:合理之製程計畫與構造型式,再生能源的使用,材料回收再生、再利用。
w 二、低耗能:高效能機器與器具的使用,減少建材製造時之耗能。
w 三、健康確保:污水垃圾減量,營建廢棄物減量,綠建材的使用。

國際間有關綠建材
w 國際間有關綠建材之研究,己將建材之製造過程及室內環境品質等因子訂定基準評估值。因應我國加入WTO之後,國際間各種建材均可能輸入,為防止品質不良的建材造成國人居住環境的污染,因此加強建材之健康管制措施,並積極協助國內相關建材產業升級,以為國人健康與本土化優良建材產業把關,確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所以除積極擬定綠建材標章相關評定基準外,透過綠建材標章之推廣策略,加強全民、廠商及相關政府機關對健康環境之體認,使其對綠建材標章之概念、申請程序、資料準備、審查標準及評定作業流程有更確實之了解,以期能落實制度之推動。

綠建築推動方案
w 營建業素有火車頭工業之稱,而營建及建築工程所用之材料項目更有上萬種。從供應鏈角度來看,由於所涉廠家範圍極廣,且材料本身直接影響結構性能、施工方法、效率及使用年限,其重要性不可言喻。
w 2001年3月行政院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實施方針中即明確指出,應建立室內環境品質評估及綠建材標章制度。於現有綠建築標章制度下,再結合環保署之環保議題與建立綠建材標章制度,將使國內永續建築環境更臻完備。
定義
w 1992年,國際學術界定義「綠建材」為: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應用過程和使用以後的再生利用循環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體健康無害的材料,稱為「綠建材」。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綠建材認定要項研究,綠建材之認證類別可歸納為高性能、生態、再生、健康等四大方向。

建築實驗設施設置計畫
w 為建立我國建築材料檢測及認證制度,行政院核定「建築實驗設施設置計畫」。該計畫設置材料實驗群、性能實驗群及防火實驗群等三大類實驗設施。因此,在建立完善之實驗設施後,提供建材相關認定之整合平台,則端賴綠建材標章制度之建立。
w 且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國際間各類建材均可能進入我國之建材市場,而要防止品質不良建材的輸入,為國人健康與本土優良建材產業把關,提供優良建材相關資訊,使民眾獲得正確之選購建議,加強全民、廠商及各政府機關對永續健康環境之體認,積極與歐美先進國家之建材水準接軌,綠建材標章之建立確有其必要。

°ê¥~ºñ«Ø§÷¤§µo®i»P±À¼s
w 綠材料的概念在1988第一屆國際材料科學研究會上首次提出。一直到1992年國際學術界才為綠材料下定義為:「在原料採取、產品製造、應用過程和使用的再生利用循環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體健康無害的材料,稱為『綠建材』」。現今世界潮流無不強調「綠」,先進國家皆致力於綠建材之研究與推動,自1977年德國率先提出藍天使標章後,二十五年來世界各國的建材與環保標章評估日臻完善。除德國藍天使標章外,目前世界上尚有許多綠建材相關標章如:芬蘭建材逸散等級、丹麥與挪威的室內氣候標章、德國環保與建材的標章評估、北歐環保標章、歐盟生態標章、美國綠建材相關評估制度、日本環保標章與住宅性能評估標準-JIS、JAS對建材甲醛濃度之逸散量規定、加拿大環保標章、中國大陸的中國環境標誌等。這些制度所列出之建材評估項目,都能作為建材標章等級或管制規範。以國際趨勢觀之,綠建材之管制勢在必行。
綠建材具有以下的優點
基本上使用綠建材具有以下的優點:
一、生態材料:可減少化學合成材造成之生態負荷與能源消耗。
二、可回收性:可減少材料生產時之耗能與資源消耗。
三、健康安全:使用自然材料與低揮發性有機物質的建材,可減免化學合成材所帶給人體的危害。

目前國際間對於綠建材的概念經歸納後,具備以下幾項特性:
1. Reuse¢w¢w再使用
2 .Recycle¢w¢w再循環
3 .Reduce¢w¢w減量
4 .Low emission materials¢w¢w低污染

國內綠建材標章之發展緣由與內涵
w 「綠建材標章」制度的建立與推廣,主要在促進材料於製造及應用過程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及控制危害人體健康的因子,以維護國人安全健康的室內居住環境品質。在我國加入WTO後,各種建材均可能引入國內,為防止品質不佳之建材破壞生態環境及影響國人健康,必須推動綠建材標章以強化建材的管制。目前國內綠建築思想風行草偃,「綠建築標章」制度順利推行,九大評估指標成為普遍性的建築常規,因此,為落實舒適健康室內居住環境,以提昇國人生活品質,推廣「綠建材標章」制度實有其必要性,藉由明確的試驗基準規範廠商,並針對符合基準的建材授與「綠建材標章」,讓國內消費者在選擇建材時有所依據,並藉此逐漸淘汰劣質產品,協助國內建材產業轉型,使環境生態及本土優良建材產業得以永續發展。

綠建築推動方案
w 我國行政院於2001年3月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即以積極推動維護生態環境的綠建築、創造舒適健康的室內居住環境為目標,並在實施方針中明確指示應建立室內環境品質評估與綠建材標章制度。我國現行之建材相關認證制度,可分三部份來討論,第一部份為性能管制: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中國國家標準制度即是。第二部份則為建材環保性的認證:包括環保產品、綠色採購及綠營建等。第三部分則是建材的健康性能保證:由於國人長時間暴露於高濃度的室內風險環境,如高甲醛、高TVOC等,但國內對於室內的健康性能管制卻明顯不足,因此為國人健康性之考量,針對健康性建材認證的綠建材標章制度的建立實有其必要性。

國內綠建材標章制度評定項目與基準
w 一為參酌國外機制,對於國內認證作業與作業執行之流程修正改善;
w 二為建立綠建材認定要項,此部分係綜合國外認定要項準則與國內前期研究,給予綠建材標章意涵之定義、目的與執行策略。

綠建材標章制度
w 而國內「綠建材標章制度」發展主要是依據行政院2002年「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水與綠建設計畫:綠營建計畫」揭示事項而制定,其中實施方針第四點即明示:「建立室內環境品質評估及綠建材標章制度。」而在相關營建法規部份,2004年3月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增訂第十七章「綠建築」,明文規定綠建築施行要點,其中第二百九十八條第六款「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性、再生性、環保性、健康性及高性能之建材。」條文強調綠建材的特性與使用執行方式,未來建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相關規定,當進行公共建築物,或經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有必要納入規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設計與施工時,都需使用符合上述條文規定的綠建材。

室內材料的使用量
w 至於在室內材料的使用量上亦有明確規定。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二十一條「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並於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

第三百二十二條
w 另依第三百二十二條「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w 一、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w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w 三、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與三丁基錫(TBT)。
w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w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w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w 由此可知,今後建築物內部進行裝修時,綠建材的使用率必須達到規定,而材料提供廠商為了保有市場,必須不斷研發能符合綠建材標章的裝修材料。居住環境品質逐步改善,相輔相成下對綠建材政策的推廣有莫大助益。因此將永續及健康議題納入建築法令管制,顯見國內之建管政策亦符合國際環保趨勢,以具體的規範減少建築物對環境之影響。未來綠建材之管制透過法規強制性之規定,除能有效控制建材之品質與性能外,減低使用者之健康危害風險,並促進國內建材產業升級。
綠建材標章評定項目與基準
w 國內綠建材標章制度依據國際定義,將綠建材規劃出四大範疇,包括考量建材資源採取與製造階段之「生態綠建材」、建材使用對人體無害之「健康綠建材」、提昇建材防音、透水等性能之「高性能綠建材」及廢棄物再利用之「再生綠建材」,並擬定「綠建材通則」作為四類範疇均需滿足的基本門檻,藉以篩選符合綠建材基本特性、產品功能穩定的建材產品。
w 綠建材通則是申請綠建材標章的第一道關卡,想獲得「生態」、「健康」、「高性能」與「再生」綠建材標章的建材產品,必須先符合通則的規定。通則評定基準包括一般要求,即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與建材本身達到功能性與安全性;以及不含有國內環保機關公告之限制物質:TCLP檢出值規定、不得含石綿、放射線、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蒙特婁公約管制化學品。藉由通則的管制,限定建材廠商嚴格自律,排除含有有害物質的建材。

生態類綠建材評定基準
w 生態綠建材即指「在建材從生產至消滅的全生命週期中,除了須滿足基本性能要求外,對於地球環境而言,它是最自然的,消耗最少能源、資源且加工最少的建材。」因此凡是「無匱乏危機」與「低人工處理」的天然動、植物等材料所製成的建材都屬於生態綠建材評估的範圍。但保育類樹種與石材、礦物材等暫不納入評定。


生態綠建材評估項目與基準:
1、木製建材,包括結構材、壁板材、地板材、門窗材及其他木製部份:木材部份應100%產自永續經營或人工森林,須提出人工林木材產地證明文件;要求規範為CNS14495 O1048木材防腐劑、CNS14773 O1056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地檻,並提出健康綠建材標章資格證明文件、製程使用物質成分說明、相關木製建材CNS證明文件。
2、天然植物建材、天然隔熱建材、非化學合成管線材、非化學合成衛浴、木材染色劑、外殼粉刷材、塗料、窗簾、壁紙、填縫劑及其他天然建材: 天然材料至少80%以上,須提出天然材料百分比說明文件及材料產地證明文件;要求規範為低加工、低耗能、低毒害處理,並提出處理程序說明與處理成份之證明文件。
健康類綠建材評定基準
健康綠建材意指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危害的建材。換言之,健康綠建材應為低逸散、低污染、低臭氣、低生理危害特性之建築材料。因此健康綠建材針對國內較為普遍使用的化學物質,依人體健康許可範圍限制其含量。目前起步階段僅針對常見有害物質之逸散容許值進行管制,未來將對人體健康有益的成分也納入考量。
健康綠建材評估項目與基準:
1、木質板類:包括合板、木心板、夾板、纖維板、密集板、粒片板、實木。
2、塗料類:油漆等各式水性、油性粉刷塗料。
3、評估基準:甲醛(HCHO)<0.08mg / m2.hr;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0.19mg / m2.hr

高性能類綠建材評定基準
高性能綠建材是指性能有高度表現之建材,能超越傳統建材性能水準,呈現更佳品質效能。目前綠建材標章評估的性能包含防音、透水兩項目,今後亦會對強度、功能性等相關基本性能要求進行規範。
1、高性能防音綠建材:
「防音」通常透過「隔音」及「吸音」二種手法達成:隔音材即針對室內有效阻隔噪音傳遞的構材;吸音材針對噪音發生源吸收其音能量。防音建材依依建築部位的差異,具有不同的特性,選擇適合的隔音與吸音構材,並確認其所具有的性能水準,搭配得宜則可達成防音效果。
2、高性能透水綠建材:
係將孔隙率高、透水性良好之材料運用於鋪面之面層與基底層,或作為雨水排水溝、雨水陰井及地下雨水排水管等設施之材料(即滲透側溝、滲透陰井及滲透排水管),使雨水通過此具滲透性之人工介質或設施滲入土壤,具有讓雨水還原於大地之性能,以達到基地保水之要求。

再生類綠建材評定基準
w 再生綠建材,就是利用回收之材料經由再製過程,所製成之最終建材產品,且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原則之建材。選用之再生材料有兩項基本要求,其一是必須確保建材之基本材料性能條件,其二是不得因再生材料之使用而造成二次污染及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為鼓勵國內業者妥善回收國內所產生之廢棄物,現階段再生綠建材評估所使用之回收料之來源應為國內產生者,不得取用國外來源之廢棄物。目前先以占建材種類80%以上之木質及石質廢棄物中得以再利用製造之建材為主,另適當利用其他類材料之特性以提昇建材之機能者亦可掺配使用。
國內綠建材標章推動辦理情形
w 綠建材標章制度已於2004年7月正式受理申請,目前「生態」、「健康」、「高性能」與「再生」等四類綠建材均已開放申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除全力推動施行外,並委由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成立專責之「綠建材標章審查委員會」,受理建材之申請與審查,執行公正性的審查與現場查核作業。目前建材廠商與試驗機構諮詢情況十分踴躍,受理申請的案件數亦日益增加,並陸續核發綠建材標章,截至2006年8月底止,已核發「健康綠建材標章」19件、「再生綠建材標章」4件及「高性能綠建材標章」8件,合計31件,涵蓋產品有187種。
現階段認可之室內裝修綠建材
由於綠建材認證制度在國內仍屬起步階段,推行至今不過兩年,其通過認證取得綠建材標章的產品,也僅有187種,因此現階段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的要求,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至少有百分之五使用所謂的綠建材,這樣的要求對於涉及範圍廣且各類細部繁瑣的室內裝修而言,若僅侷限這些產品,在推行上勢必有所阻礙。因此在推行初期,除了這些通過綠建材認證的產品外,在國內已推行超過十年的環保標章產品,目前也予以納入認可,只不過環保標章共有三類,且所涵蓋的項目甚廣,因此並不是所有取得環保標章的產品,都可納入這百分之五的室內裝修使用認定上,僅有與室內裝修有關的橡膠類再生品、建築用隔熱材料、水性塗料、回收木材再生品、資源化磚類建材及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等六大項產品屬之。(詳表9)


此外,在面積的使用認定上,則僅限於建築物室內的天花板材料、牆面材料、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樓地板面材料等4部分,但並不包括衛浴設施、家具、管線材及門窗部分(詳見表9)。至於詳細的面積計算方式及審查所需檢附的資料、文件及表格等規定,可參閱附錄的「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結語
w 削減溫室氣體不只有公部門及產業界的責任,社會大眾也應建立正確的環保概念,至少在住宅設備改善上,儘量不用高耗能的建材,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所以,推動綠建築刻不容緩,需整體性規劃,善用地理環境。綜觀全球化市場經濟制度下,環亞熱帶區域國家大量接受溫帶國家之產品與技術建議,此結果往往造成環亞熱帶區域不正確之產品使用與建築營造觀念,甚至嚴重影響該區域之生態環境與居住生活環境,面臨廿一世紀的挑戰前提下,實為環亞熱帶區域必須正視之課題。

w 現有室內裝修材料中,各種不環保、或是有害身心的物質摻雜,未來將逐步在市場中淘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從今(95)年7月開始,我國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材料應採用「綠建材」,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總面積5%以上。這項規則的訂定,其實已經落後世界各國,台灣正在急起直追。

w 打造符合人體健康需要的優質住宅,已是全球公認的重要項目;台灣在這項重要議題上不但沒有落後,還似乎有超前的趨勢。只不過,國內在綠建材的研發上,還有待政府大力宣導,以及建材業者的覺醒,才能讓消費者有選擇及受惠的空間。政府藉由積極推廣綠建材標章,回應環境負荷與人體健康,並依此精神建立綠建材標章制度的評估機制:生態、健康、高性能與再生四個範疇,期以本土化氣候條件、風俗民情,為國內之建材產業診斷,為國人之生活環境把關,提昇建材性能,未來能與國際建材標章評估體系接軌,建立相互評估機制,提升國家形象與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非混凝土住宅於台灣民居發展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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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以屋主身體各部位長度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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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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