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作業事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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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九十府工建字第二八六九○號

台中市政府來函90.2.26有關「台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作業規範事項」如下:



一、 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竣工後並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三、 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並經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之單位或團體。

四、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府工務局核備。

五、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前開人員造冊檢附於前條作業事項內報請本府工務局核備。

六、 本市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 檢具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報請本府工務局核發准予按圖施作許可函,施作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得申請展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申請竣工查驗者,許可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 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圖說文件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後,檢具核准圖說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函送本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證。

七、 申請人於審查機構完成圖說審查或竣工查驗合格後,依消防法規定將應送消防審查之案件向台中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申請審查及查驗,並將該管機構核可文件送審查機構件為竣工查驗之必要文件。

八、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通知申請人之限期改正期限為一個月,第二十九條之限期修改期限為三個月。

九、 室內裝修經竣工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並報驗:逾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仍不合格者,應報請本府工務局依法查處。

十、 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途變更者,仍需取得許可函或合格證明,工務局始得核准其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其消防設備審查,則由工務局依審查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行政程序會消防局審查。

十一、 申請人應依照核定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規範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裝修位置、材料與消防設備,且不涉及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時,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圖說一次報驗。

十二、 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為之。

十三、 本府工務局得就審查機構審查通過案件實施抽查,其抽查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十四、 本規範未盡事宜,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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