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
陽台外推現象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住戶若擅自將陽台打出,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已違反上開法條內容。
Ø內政部90.9.27台內營字第9085567號函示,「將建築物原有外牆拆除,而於陽台上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成為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建築面積,應申請建造執照」。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若想「二次施工」將陽台打通,勢不能藉由申辦室內裝修審查程序得以合法化。
Ø公寓大廈之住戶如要將陽台打通,除非依法令檢討得以變更,並申請建造執照,且其公寓大廈之規約有規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始得為之。倘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擅將陽台外推係屬違建行為,均應按原核准圖說恢復原狀,否則主管建築機關即依違章建築處理。
陽台加裝窗戶或防盜鐵窗等現象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設置「鐵鋁窗」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由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
Ø為維護公共逃生避難安全,公寓大廈住戶倘因私設外牆突出物(鐵窗或遮揚棚等)妨礙樓上住戶避難器具使用,應請洽消防單位通知該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予以制止,經制止不從,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文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恢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外牆附設物之尺度應符合當地主管機關規定
Ø「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明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欄柵式防盜窗者,其透空率應在70%以上,淨深不得超過50㎝,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不得上鎖,違反者查報拆除;至於2樓以上陽台加設窗戶或1樓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不得突出陽台外緣。
外牆加裝窗型冷氣機現象
Ø公寓大廈之住戶若擅自在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即造成建築物外牆面的改變,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之虞。
Ø內政部85.8.30台內營字第8505891號函示,「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為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所明定,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開窗,違反上開條文之建築相關法令者,可依同法第91條規定辦理。」。
Ø住戶於外牆上擅自開口(窗),不僅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倘涉及「擅自違規開窗」則又構成違反建築法情事。
Ø「擅自違規開窗」的認定,依內政部90.8.8.台內營字第9084845號函示,係指建築物之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而言。
Ø破壞公寓大下的外牆面,不包含下列2種情形:
ü建築物1樓倘為商業使用,其第1層的騎樓內側住戶的外牆(內政部85.12.4.台內營字第8582176號函)。
ü公寓大廈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設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未有妨礙、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的變更外牆面行為(內政部86.6.27.台內營字第8605098號函)。
在共用部分之走廊、樓梯間擺設鞋櫃或置物櫃等現象
Ø國人「空間永遠不夠用」的情況下,許多住戶會把腦筋動到樓梯間、門口,輕則在門口擺置鞋櫃、傘架、腳踏車,重則連同雜物一併堆置在門口和樓梯間,甚至私設欄柵或門扇,並裝修其牆面和天花板,儼然成為私人的玄關。
Ø不僅有礙觀瞻、妨礙公共衛生,甚至涉及侵權行為,而且萬一不幸發生火災,更可能阻礙逃生避難動線,影響非同小可。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約定作為專用部分」,故當層樓梯間、走廊雖屬於「小公」,仍不得任由住戶據為私用。
Ø違反規定者,管理委員會依法有義務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仍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在上下樓層均為同一人所有時,拆除中間所夾樓板之現象
Ø通常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的樓地板,係屬上、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若上下層之區分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自免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得逕依法申請變更(內政部85.10.1台內營字第8584954號函)。
在上下樓層均為同一人所有時,拆除中間所夾樓板之現象
Ø樓地板係屬建築法明定的「主要構造」之一,如果要局部拆除(如挑空樓板或增設室內梯),已逾越室內裝修管理範疇,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同時檢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的構造補強。
室內裝修違法或不當之現象
室內裝修違法之現象擅拆連接陽台之外牆及落地鋁門現象
Ø住家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拓展視野或增加採光,常將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此舉已構成違章建築擴增容積,為法令所不許。
Ø大多數陽台均採用懸臂式結構設計,若將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構造上是不安全的。
Ø依據消防單位的救災經驗,火災發生時,陽台可以提供人員短暫的避難空間,陽台邊的外牆可以有效阻擋火勢的蔓延,增加逃生的契機。
違法二次施工搭建夾層或補平挑空之現象
Ø擅自搭建室內夾層或補平挑空樓板不僅違章擴增建築容積,明顯增加建築物荷重,地震時建築物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將大幅增加,相對使房屋的受災程度更加嚴重。
Ø僅就常見「夾層」、「挑高」等專有名詞加以說明:
Ø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Ø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度,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
Ø「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分。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挑空部分非依法令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不可擅自補平樓板,否則主管建築機關當依違章建築論處。
室內裝修涉及應辦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行為
Ø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
Ø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Ø同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有關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申請雜項執照。
未符合室內無障礙環境規定之現象
Ø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規定,公共建築物均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
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特別明定16種公共建築物必須視其種類及適用範圍檢討設置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及停車位等11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之現象
Ø一般室內裝修從業人員因不諳消防法令,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階段因未顧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甚至蓄意變更、拆改致不合法令規定,增添公共安全的隱憂。
Ø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明定「室內裝修不得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Ø同辦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室內裝修不當造成破壞結構之現象任意於樑柱或壁體鑽鑿打洞之現象
Ø房屋結構比作人體,屋內的樑、柱、樓板、承重牆等主要構造就是人的筋骨。
Ø室內裝修時將主要構造任意拆除、鑽孔、開口或剔槽埋設管線,就會「傷筋動骨」危害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遇到地震就容易坍塌或斷裂。
任意於室內分間牆拆、改之現象
Ø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原本就包含分間牆之變更,變更前須留意下列兩點限制:
ü不得拆除承重牆:承重牆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室內裝修自不得加以破壞或妨礙。如需局部變更承重牆,不僅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而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承重牆壁係屬公寓大廈不得為約定專用的「共用部分」,非依法並經區分所所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變更。
ü結構安全須由建築師簽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室內裝修應儘量不要拆除分間牆,尤其是一樓的分間牆更不宜拆除。
任意於增加建築物載重之現象
Ø當建築物的載重越重,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就越大,遇到大地震就越容易發生災害。
Ø採用輕質的材料裝修,可減少地震力,即使發生損壞也容易修補,不會造成人員傷亡。
Ø室內分間牆若採用輕質隔間施作,因其牆體與樑柱構造分隔,樑柱可充份發揮其抵抗地震的能力而不會產生短樑或短柱等應力集中的破壞現象。
Ø室內裝修應避免採用厚重石材裝飾牆面或地坪,更忌諱以澆置混凝土方式將室內地坪墊高,大幅增加樓地板荷重。
室內裝修超出專有部分致侵害公寓大廈住戶共同利益之現象
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已明定5種「法定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自不可擅自予以裝修或變更,尤其是「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等空間,住戶不得擅自裝修;而「公寓大廈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住戶均不能擅自變更改造。
Ø施工前應向管理委員會備案,施工期間,不得拒絕、阻礙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建管、消防、勞檢、環保等單位之監督及檢查之。
Ø室內裝修行為,嚴禁下列事項:
ü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ü占用或損壞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或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ü擅自增設夾層或於天井、法定空地、陽台、平台等類似空間違章搭建構造物。
Ø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督促室內裝修從業者遵守下列規定 :
ü施工期間,應遵守環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法令規定,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油漆房間、家具時嚴禁使用明火。
ü不得隨意在共同走廊、樓梯間、門廳、法定空地、防火巷等處堆置建材或工程廢棄物,並嚴禁從陽台或窗口高空拋(倒)物。搬運建材或垃圾後應負責隨時打掃,維持清潔。
ü施工時應關閉分戶門,平日晚間6時起至次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期間,不得從事敲、鑽、鑿、鋸等產生嚴重噪音之施工活動。
ü室內裝修過程若導致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或相鄰住戶之管道阻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損毀等情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即時修復並承擔相對之賠償責任。
Ø住戶常因更換浴廁、廚房的地磚或變更其空間位置,未妥善做好防水層及地坪洩水坡度,造成相鄰住家滲漏水。
Ø防水防漏是室內裝修工程中很重要的一環,尤其是外牆、窗檐、窗框角及陽台、浴廁、廚房等有埋設排水管的部位,最容易產生滲漏水現象。
Ø以浴室為例,若規劃將原有牆面及地坪磁磚敲除重作時,縱使原來已有防水層,仍要重新施作,才能確保防滲防漏效果。
Ø通常浴室四周側牆防水層的高度至少要20㎝,有浴缸的部位,防水層也需高出浴缸頂部20㎝以上。而設有淋浴器具而無其他防水措施時,防水層應做到淋浴時可能噴灑到的所有部位。
Ø當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必須做24小時的蓄水試驗,查認沒有滲漏現象後,才能施作面層。
Ø衛生設備與排水管的接合處,必須確認接頭緊密,而暗裝的管道部位,也要經過試水,確認沒有滲水現象才可以隱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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