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第24屆台北國際建築建材暨產品展

第24屆台北國際建築建材暨產品展 分類: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2012/11/30 17:51分享Facebook Plurk 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第24屆台北國際建築建材暨產品展

24th Taipei Internation Building,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 Exhibition,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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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展源自1987年首度辦理的「台北建

材大展」。2003年起先後辦理8屆「台灣建

築論壇」,共安排163場專業論壇,成效甚

佳。2012年展覽定於12月13–16日一共4

天,在台北世貿中心展覽一、三館舉行,並

續辦「第九屆台灣建築論壇」,效果可期,

敬邀共襄盛舉。



一、展覽時程及展出地點:



進場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12日。



展出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至16日,每天上午10時到下午6時。



出場時間:一館 1 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一館 2 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6日,連夜出場。

三館展區:中華民國101年12月16日,連夜出場。

展出地點: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一館及展覽三館。



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大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三、展出內容:

【主題區】

由指導、主辦單位以特定主題由專區形式展出。



【綠建築綠建材類】

符合環保永續之綠建築作品;具健康、生態、再生、高性能的建築材料,建築光電與薄膜構造。需提報國內外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在本區展出。



【基礎營建類】

營建技術工法、設備、機具及儀器,防水防熱技術工法與產品,建材生產設備、知識、技術等。



【裝潢建材類】

各種室內外裝建材、廚具及瓦斯器材、天花板、地壁材、照明燈飾、窗簾窗飾、園藝景觀、裝潢材料、家飾品…等。



【綜合建材類】

各類石材、石礦製品、FRP、GRC、PU、PS、PE、PVC…等材料、管路、磚瓦;機電設備、智慧化建築設備、衛浴設備、陶瓷建材、金屬建材、門窗…等。



【環境工程及設備類】

和污染防治、水處理、噪音防治、空氣淨化、垃圾處理有關之生態工法、環保事業及遊樂設施,兒童、醫護、學校等公共場所有關之設備、產品等。



【家具家飾類】

各種國產或進口家具、寢具、明式家具、歐洲家具、法式家具、辦公家具、一般家具及家飾品。



【相關類】

CAD/CAM、專業媒體、圖書、電腦資訊、網路服務及相關之儀器、文具、行業等。

四、電子專刊及網路虛擬展:

大會專刊以光碟方式發行,並建構專屬網站網路虛擬展延續展出效果,資料刊登下屆展會前。刊載內容請配合製作期程繳交。



五、參展資格:

1.已登記立案之國內或國外製造商、貿易商、服務業者或發明人。

‧展出本國產品者應具備條件:

已向我國政府註冊登記,經營相關產品或服務。

‧展出國外產品者:

經政府許可進口地區之外商或其在台代理商、經銷商、分公司及聯絡辦事處。

代理外商參展之本國廠商,須先取得外商授權書或代理合約書等佐證文件資料。

‧以專館或團體名義聯合參展:

需經主辦單位核備,並不得指定展出位置。

2.仿冒、偽造、變造或有其他違法情況,一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立即強迫出場,所繳之費用不得要求

退還,並須自負法律責任。

3.非主題相關產品、展出產品與報名資料不符、違反大會規定者,取消展出資格並沒收所繳交之費用。



六、參(退)展辦法:

1. 每一標準攤位3M X 3M。報名時將下列資料一併繳交大會經手人始完成報名手續。

◇報名表

◇公司登記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事項登記表或公司成立核准公文)

◇相關文件(代理文件、節能標章、綠建材標章…等)

◇攤位費用(含訂金每攤位新台幣11,000元即期及101年10月5日到期之尾款)

◇其他:依參展商及展出產品情況,主辦單位保留追加其他文件、切結書、保證金之權利。



2. 完成報名之廠商,如因故無法參展或減少原報名之攤位數,請於協調會前書面通知大會,已繳交款項扣除訂金後,餘款無息退還;協調會後,無論任何理由,概不得要求退費。



3. 未繳清費用視同未完成報名,不得選位,亦不得參展,額滿後報名者列為候補。

七、參展費用:

請參閱本展參展辦法。

八、攤位分配:

主辦單位將於適當時間以專函通知召開展前說明及選位協調會,選位原則如下。



1. 繳清各費後始得選位,依所屬專區、攤位多寡及報名先後順序選位;攤位均應相連,不得橫跨走道;主辦單位保留是否依廠商展品類別規劃專區之彈性。



2. 數家廠商不得合併選位,亦不得將攤位分租、轉租他人。



3. 廠商如未能出席協調會選位,概由大會安排,廠商不得異議。



4. 詳細選位規定請見台北國際建築建材暨產品展選位規則。



九、攤位裝潢:



1. 進出場期間,重量2.5t以下、貨叉150cm以內,大會免費提供堆高機裝卸服務;若有其他規格或服務需求,請自行洽商詢價並自付費用。



2. 世貿所屬樑柱、牆壁、隔間均不得張貼、噴漆、書寫、吊掛;消防栓、電氣口及空氣品質偵測器不得封閉施作;施工應依世貿中心規定,否則大會逕自拆除並追償相關費用。



3. 兩層攤位、攤位高度超過4米,需申請並審圖核可,世貿中心將加收費用。



4. 參展廠商於展覽結束後,應責成其裝潢商將攤位之展品與裝潢材料清除完畢。



5. 參展廠商於開展當日上午10時後展品未進場者視同放棄攤位,由大會收回使用。



: 110-11台北市信義路五段5號4樓F區26室 大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敬請於展覽期間(含進、出場)投保產險、竊盜險、主辦單位對參展廠商於展覽期間財物損壞、遭竊,

等情事依據國際展覽慣例恕不負賠償責任。

※展場禁止零售,一般日十二歲以下孩童禁止入場。

※有關參展規定悉依本展「參展手冊」及「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

修正或補充之。



2012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店面裝潢設計及施工,店面裝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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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景觀、室內設計業 (室內設計 園藝造景 )

4. 門窗安裝工程業 (鋁門窗.鑄鐵. 鍛造扶手.)

5.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輕鋼架隔間 防火隔音棉 輕鋼架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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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餐廳拉門 和室拉門 廚房拉門 隔屏 烤漆


木工裝潢 餐廳拉門 和室拉門 廚房拉門 隔屏 烤漆

分類:台中室內裝潢

2012/10/18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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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拉門 和室拉門 廚房拉門 隔屏


文章分類:台中室內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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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空間類:凡位於公有建築物之內或供公眾使用之室內空間,包括:學校、醫院、老人安養院、診所、博物館、美術館、劇院、圖書館、體育館、文化中心、會議中心、展覽中心、展演空間、車站、宗教場所。



3. 辦公空間類:凡供人員上班工作之場所,包括:辦公室、廠辦、工廠、各型工作室、診所、客服中心、訓練中心、大樓門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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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5日 星期一

室內設計 室內裝潢 室內裝修 專業推薦臻坊

室內設計 室內裝潢 室內裝修 專業推薦臻坊 分類:台中室內設計 台中室內裝潢 台中室內裝修2011/05/20 15:09分享Facebook Plurk 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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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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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室內設計台中養護照顧中心裝修案 收藏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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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診所、客服中心、訓練中心、大樓門廳等。







4. 住宅空間類:凡以提供人住宿為主之空間,包括:住宅、別墅、宿舍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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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7日 星期五

台中室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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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室內設計 專業廠商 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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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室內設計 之 攝影棚 展覽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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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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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裝潢油漆 之 室內設計台中 木工裝潢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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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2-06-28起 本商品

裝潢油漆之 室內設計



█ 裝飾空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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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裝潢

[ 分類 ] 裝潢設計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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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點 ]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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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程-大台中室內裝潢一、塗裝方式

一般在室內設計室內裝潢工程常做的油漆工程,可分為壁面工程、傢俱工程、地板工程三大類,壁面又可分為室內、室外工程,其方法都相同只是在室外大都以噴塗法完成,臂面工程大都是水泥漆處理,在商業空間則有較多種不同質感的油漆,但其施工法都是大同小異,傢俱油漆工程有貼木板傢俱類的透明漆及不透明塗裝傢俱用的烤漆,地板工程則使用地板專用優麗旦漆,是一種透明性的漆。



油漆工程-般塗裝方式為:



(一)室內裝潢裝修-滾塗:

滾塗是利用滾筒浸在塗料內使其充份的吸收,然後,用滾動的原理刷壁面,滾塗無法使被漆面得到較好的均勻平整效果,但是如用漆膜較厚的漆,以滾塗方法施工,則可利用滾痕的痕跡,可使臂面有不同的立體圖案效果,一般只用在臂面施工,例如在高處人無法上去的地方,才用滾塗法施工,或製造特殊的壁面效果,如石膏拉毛是採用此法,拉出立體型的線條造型,至於傢俱的塗裝則更不用此法施工。



(二)室內裝潢木工裝潢-刷塗:

刷塗較有刷痕,故大都用於壁面的水泥漆,以毛刷工具為之,漆刷有長短大小之分,依工作面積大小而定,優良的毛刷要彈力好、毛尖整齊、不易脫落為原則,刷塗法塗膜較厚,有時可看到毛刷的刷痕,較不美觀,但其較無噴塗法造成漆霧的情形,較不會污染空間及其它傢俱,一般適用於品質要求不高或是油漆粒子較粗的施工。



(三)室內裝修木工裝潢-噴塗:












*別說時間回不去ㄌ 裝潢傢俱讓你思古悠情....






是用噴槍,用空氣壓縮機產生壓力,噴塗到傢俱的表面,噴塗需很高的操做技巧,要塗料與稀釋劑配合比適當,才能有很好的效果,因是用噴的故易造成空氣混濁,故必需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噴漆法的施工,其品質感覺較均勻細緻,但塗膜不厚,一般使用在傢俱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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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折價 優惠 室內設計裝潢30萬施作 裝潢費用(台中業主x小姐)

約30萬施作內容(台中業主x小姐) 讓你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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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拉門組+隔間



2.1F 2F樓梯踏板(複合式)



3.樓梯立板包飾



4.主臥立體天花板



5.主臥床頭造型+壁布



6.主臥5尺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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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臥衣櫃拉門組



10.主臥複合式地板+走道



11.衣櫃上方櫃



12.浴室外中櫃+書櫃層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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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五金 軌道 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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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新古典 歐式古典 臻坊竹北裝修設計案 推薦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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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家 裝潢商家 店面設計裝修

空間作品-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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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2012-04-23起 本商品瀏覽人數: 1011

歐式古典 新古典裝修設計案

█ 巴洛克風格

█ 古典新古典風格

█ 英式維多利亞風格

█ 雅致主義風格

█ 洛可可風格

[ 類型 ] 裝潢

[ 分類 ] 台中室內設計

[ 關鍵字 ] 歐式古典 新古典 高貴華麗 巴洛克 室內設計

[ 地點 ] 台中市


歐式古典華麗奢華 新古典高貴



雅致主義優雅 地中海風格浪漫。



歐式古典: 巴洛克Baroque



洛可可Rococo



路易十四Louis XIV



路易十五Louis XV



拿破崙帝王Empire



文藝復興Renaissance



新古典主義藝術Neo-Classicisme



英式維多利亞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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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洛克風格、古典新古典風格、歐式古典、華麗奢華、洛可可風格、裝修設計、美式鄉村

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環境保護署特訂定本建議值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106804號


一. 為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建議值



二. 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其他室內場所空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項目 建議值 單位

二氧化碳(CO2) 8小時值 第1類 6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 1000

一氧化碳(CO) 8小時值 第1類 2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 9

甲醛(HCHO) 1小時值 0.1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1小時值 3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細菌(Bacteria) 最高值 第1類 500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

第2類 1000

真菌(Fungi) 最高值 1000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

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μm)

之懸浮微粒(PM10) 24小時值 第1類 60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第2類 150

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

之懸浮微粒(PM25) 24小時值 100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臭氧(O3) 8小時值 第1類 0.03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 0.05

溫度(Temperature) 1小時值 第1類 15~28 ℃(攝氏)





三. (一)1小時值:指1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二)8小時值:指連續8個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三)24小時值:指連續24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24小時累計採樣測值。

(四)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四. (一)第1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

    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

(二)第2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

   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

五.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之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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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 號令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

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

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

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

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

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

(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

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

中之溼度及溫度。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相關工作,訂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

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

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管理相關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

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淨機(器)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

三、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

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四、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

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其室

內空氣品質。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

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

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

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

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

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

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

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

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

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

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

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

場所。

十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第七條 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

標準。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

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

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

質維護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

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

修正。

第九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

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

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

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

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

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

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

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

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

紀錄。

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

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

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

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

員資格、許可證之申請、審查、許可證有效期限、核

(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

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

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

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

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三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

應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四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

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條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

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

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

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

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

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

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

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第十七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項

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

監測設施規範、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

方式之管理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九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程度及特性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

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

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

敘明事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

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能於前項主管機

關所定限期內改善者,得於接獲限期改善之日起三十

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

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

得超過六個月;未切實依其所提之具體改善計畫執

行,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

限,並視為屆期未改善。

第二十一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

標準之日起,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

定。

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

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

害公眾健康之虞。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

氣品質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

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