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 星期一

室內裝修-混凝土種類

混凝土種類(一)依製造地分類 1. 場拌混凝土 2. 預拌混凝土(二)依用途分類 1. 一般 6. 海中 2. 輕質 7. 巨積混凝土 3. 清水 8. 防輻射混凝土 4. 防水 9. 預墨混凝土 5. 水中 使用不同的材料、不同的配比,可製造出各種不同用途的混凝土。(三)配比 混凝土以前稱為三合土,是水泥、骨材、水依不同比例配比拌合 而成,近代因科技及成本的考量又有各種填加物加入,故混凝土依不同的用途,為獲取所需的強度、工作性、均勻性及耐久性,而依工作地點、運輸距離、施工難易及工程等待等因素,作出各種判斷,選定不同比例之配比方式。重要工程甚至必須經由實驗證明後,方可確認選定之配比方式。(四)配比設計 1. 配比設計應符合ACI C211.1之規定。 2. 材料供應資料及技術資料。 3. 預拌廠資格、設備、程序、品控等資料。 4. 拌和機廠商資料。 5. 提送配比設計時應一併提送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1) 水泥及飛灰之種類及貨源。 (2) 粒料來源,以及試驗結果。 (3) 粗、細粒料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 (4) 粗、細粒料混合後之級配資料,列成表格及線圖;並提送粗、細粒料之混合比例資料。 (5) 粒料與水泥之重量比。 (6) 水與水泥之重量比。 (7) 該配比設計所達成之工作性,以坍度表示。混凝土最終澆置位置及澆置體積均應列入工作性之設計考量。 (8) 若使用化學摻料,應說明型式、數量、目的及應用與試驗規範。 (9) 摻料除外之組成材料之氯化物含量。http://www.jhen-fang.com.tw/

建築防火材料-室內設計-室內裝潢

建築防火材料 一. 一般建築材料受火熱變化之特性   二. 建築防火材料之性能類別與分級 三. 建築防火材料使用管理法規 四. 建築防火材料檢驗及驗證登錄業務規定 設計及施工管理介面整合 一.室內設計專案管理 二.室內設計專案管理理論依據 三.專案管理架構整合與方法 林明仕 建築師 第三章 建築防火材料 暨 應施商品檢驗及檢證登錄業務 (含建築用防火門窗) 3-1 一般建築材料受火熱變化之特性 一般建築材料分為 可燃性(Combustible) 材料:纖維製品、塑膠、木材、木質製品、紙等材料 有機質高分子材料:合成、自然、混合 不燃性(Noncombustible)材料:石材、陶瓷、水泥、玻璃、金屬等材料 一、昇溫 材料因加熱所表現之昇溫舉動,即昇溫速率及上昇溫度之變化,受到熱供給速率、溫度梯度、材料之比熱、熱傳導率、熔融及氣化之潛熱及其他物理性質所影響。 材料昇溫的過程可視為一乾燥脫水過程;隨著溫度增高,內部自由水、結合水,甚至結晶水將逐漸釋出。有機材料通常在100~200℃溫度下,內部水份已完全蒸發而變得乾燥,同時開始熱分解階段,而不少無機材料之組成含有結晶水,如混凝土、石膏、石棉,一旦昇至高溫,結晶水放出,強度即急激減低。 二、熱分解 有機材料在熱分解階段之特性,應注意以下數項: (一)熱分解開始溫度。 (二)分解潛熱。 (三)熱分解機構及速率。 (四)可燃及不可燃氣體之生成量。 (五)煙生成量(含固體、液體微粒子)。 (六)固形炭殘渣生成量。 有機高分子材料在熱分解階段前後,有時會有軟化、熔化、融滴、焦炭化等現象,另外,無機質材料,如石灰岩、大理石等石灰質材料,在大約800℃的溫度即開始分解而釋出碳酸氣體,此時材質趨於崩解,強度亦顯著下降。 三、著火、燃燒 材料本身或部分組成分若為有機質材料,在特定溫度下,因熱分解產生足量可可燃氣體及空氣供給充足的話,即可著火而開始燃燒。 材料能否著火係受到著火源、溫度、可燃混合氣體之形成所左右;在昇溫過程燃燒組成條件滿足的話,即能引發著火(Pilot ignition),燃燒組成條件與能量條件皆滿足的話,則能自發著火(Spontaneous ignition)。因此,自發著火溫度往往比引發著火溫度高出許多。 高分子材料一旦在氣相上由著火階段火發展至可燃性混合氣體持續燃燒(形成火焰)之過程,火焰即可對鄰接部位產生熱輻射、對流效應而引起新的分解、著火及燃燒,所以也容易形成引發周圍材料燃燒的條件。另外,固相上,灼熱燃燒(表面燃燒)亦對鄰接部位、周圍材料產生影響,但是比起發焰燃燒之效應小得多。材料在此階段最具影響之燃燒特性是燃燒熱(Heat of combustion)與發熱量(Amount of heat released)。室內材料燃燒發熱的多寡不僅會影響閃燃發生時間,也對火災持續時間有很大影響。 有機質材料在火熱環境下發生燃燒的過程(如圖 3-1-1),基本上只要可燃物量充足,釋出燃燒熱大於引燃能量的話,即能維持穩定的燃燒(燃燒系內之物質與能量轉換循環進行),直到物質耗盡為止。 煙氣 水分蒸發 熱分解 液態 熱解物 (焦油) 可燃性氣體 發焰 燃燒 不燃性氣體 液體 微粒子 現象 物質 有機質材料 可燃性 混合氣體 混合 空氣 熱能 引火源 燃燒熱 無焰 燃燒 殘炭 (固體) 二次 分解 氣體圖 3-1-1 一般有機材料之燃燒過程 四、變形破壞 (一)軟化、熔化 大多數熱可塑性高分子材料在溫度上昇至200~300℃時,即會軟化、熔化而發生變形、融滴、脫落,同時喪失原有的強度、機能。因此,用於建材之塑性高分子材料,除儘可能提高軟化點或熔點外(然效果有限),另採用不燃性纖維摻混其中,如玻璃纖維,除能強化常溫時之機械性能,亦可改善高溫時之耐熱、耐燃性。無機材料之玻璃、金屬類材料在相當高溫下時亦會發生軟化、熔化,例如一般建築物平板玻璃之軟化點約730℃,鋁合金之熔點約650℃。鋼材熔點在1400℃以上,鋼合金熔點在910℃以上,在一般火災溫度下不必擔心熔化問題,然而在400~500℃則有潛變變形之虞。 (二)龜裂、脆化 材料一遇火熱常發生龜裂、變形、脆化的主要原因,乃是熱膨脹、熱收縮所致。有機材料中熱固性高分子材料及木質系材料,高溫下不會軟化、熔化而是炭化、龜裂,無機材料則因內部組成分之熱膨脹、收縮持性不一致,或水分(水蒸氣)釋出,亦常見龜裂、脆化,甚至碎裂等現象。結構材之混凝土,若因密實度、含水率分布不均,或者骨材與水泥之熱膨脹收縮性相差大,則容易崩裂破壞。再者,混凝土在高溫下內部水蒸氣所形成之熱應力常是造成爆裂的主要原因。另外,如結構鋼材之耐火被覆材,若遇火熱收縮過度的話,則易在接合面產生間隙有降低附著力,進而大大減低對鋼材之保護作用。 五、強度變化 特別應重視高溫下強度性能者,主要是結構柱、樑、耐力壁等之構成材料。這些結構用材在承受到火災溫度的情況下,仍須保持原有的安全強度。一般言之,混凝土之耐火性能較不成問題,惟須注意預防爆裂發生。鋼材因有降伏點特性,一般須有耐火被覆、塗裝、包覆等保護措施,以減少熱傳導及構材溫度上昇。木構造採用之大斷面膠合集成材,則須依目標耐火時效設計安全斷面尺寸。木材一遇火熱,表面即炭化、龜裂,但外部炭化層能提供阻隔熱與空氣功能,可保護內在完好木材,惟斷面過小的話,仍然有安全顧慮。 3-2 建築防火材料之性能類別與分級 具有防火性能者即可稱「防火材料」。 防火性能為『一材料在特定測試條件程序下,具有預防火災(Fire Prevention)及火災防護(Fir Protection)功能者』。 一般防火性能可依不同特定測試條件、程序,區分三類 (一) 防焰性(Flame Retardance): 防焰性:「抵抗火焰侵害或給予防護火焰之能力」, 防焰性:「可預防、減緩或終止發焰燃燒之性能」; 防焰性:材料防止因微小火源(如煙蒂、火柴)之引燃或迅速火焰延燒之性能。 (二) 耐燃性(Fire Retardance or Incombustibility): 曝火反應(Reaction to Fire):材料在火災初期至成長期時,受火焰或高溫時不易引燃延燒,且產生有限熱量及煙氣之性能。 分為著火性(Ignitability)、火焰延燒(Flame Spread)、熱釋放率(Heat Release Rate)、煙遮蔽率(Smoke Obscuration Rate)或煙光學密度(Smoke optical density)、燃燒氣體毒性(Toxicity of Combustion Gases)等各種燃燒性質。 (三)耐火性(Fire Resistance): 耐火性:「材料、構件、構造等能持續維持遮焰性( Fire Integrity)、穩定性(Fire Stability)及隔熱性(Fire Insulation)之性能。」 此性能係指在火災後閃燃期(旺盛期)的高溫條件下之防火性能;依不同構造別會有不同性能要求(詳見後節說明)。鑑於火災煙氣往往是致死主因,有時防火設備會另外要求遮煙性(Smoke Separation)。 耐火性能 1. 防火時效(Fire Rating)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相關用語定義規定,防火時效為「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依國家標準CNS 14651及CNS 14652,防火時效為「在特定之測試條件下,材料、構件、構造等能持續維持耐火性所經過之時間」。 2. 遮焰性或完整性(Fire Integrity) 為確保人員避難行動安全順暢,區劃構件或其接合部不得產生龜裂、間隙,讓有害之高溫氣體及火焰洩漏竄出。依國家標準CNS 14652及CNS 14996,遮焰性定義為「在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焰及熱氣穿透或非加熱面出現火焰之能力」。此性能是分隔空間構造、設備之必備耐火性能之一,如樓板、屋頂、牆壁、分間牆、門窗。 3. 穩定性(Fire Stability) 非承重構造未發生耐火上或承重構造未發生承重能力(Loading capability)上有害之變形或破壞脫落。依國家標準CNS 14652,穩定性定義為「在一定時間內作耐火測試,建築構造、構件在有承載負荷或無承載負荷時,避免坍塌之能力」。如果非承重構造發生穩定性失敗情形,將導致火災延燒突破防火區劃;若承重構造(柱、樑等)發生穩定性失敗情形,將導致建築物耐震性能受損,或嚴重者可能倒塌。 4. 阻熱性(Fire Insulation) 分隔空間構造或設備,如牆壁、樓板、防火門等之非加熱側表面溫度(背面溫度),應避免熱傳導造成急速上昇而引起非加熱側空間易燃物著火燃燒,或使避難人員因接觸造成燒傷。依國家標準CNS 14652及CNS 14996,阻熱性定義為「在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所謂規定值(背面溫度),各國標準要求不一,我國防火門規定不超過260℃(即木材出火危險溫度,延用日本舊版JIS基準),然而牆壁、樓板、防火窗業因應國際化潮流趨勢,已改採與ISO標準規定調合之溫度值(210℃)。 5. 隔煙性(Smoke Separation) 分隔空間構造或設備在非加熱側(非曝火面),未產生漏煙或構造或設備本身構材曝火受熱後產生煙,以免妨礙人員避難行動之安全。 防火材料可謂防焰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材料三者之統稱。 係指防焰裝飾材料(地毯、窗簾等)、耐燃裝修材料(石膏板、纖維水泥板等)及防火組件、構造材料(防火門、分間牆、防火被覆材料、貫穿部防火材料等)三類。 一、 防焰材料 依上述,防焰材料泛指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的裝修薄材料類或裝飾製品。然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三條,法定防焰物品種類包括如下: (一)地毯:梭織地毯、直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及地平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展示用合板或廣告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12公厘以下之施工帆布。 二、 耐燃材料 耐燃一級:不燃材料 耐燃二級:耐火板 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級外材料(不符耐燃三級者)。 (一)不燃材料(耐燃一級材料) 1.依據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二十八款,不燃材料係指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2.依據國家標準CNS 6532,耐燃一級材料指火災初期,不易產生燃燒發熱及有害的濃煙及氣體,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30,同時在高溫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二)耐火板(耐燃二級材料) 1.依據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二十九款,耐火板指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2.依據國家標準CNS 6532,耐燃二級材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會發生極少燃燒現象,燃燒速度極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60,同時在高溫加熱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三)耐燃材料(耐燃三級材料) 1.依據設計施工編第一條三十款,耐燃材料係指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2.依據國家標準CNS 6532,耐燃三級料係指在火災初期時,僅會發生有限燃燒現象,燃燒速度緩慢,其單位面積的發煙係數低於120,同時在高溫加熱下,不會具有變形、融化、龜裂等不良現象之材料。 三、防火設備(門窗)及構造材料﹙耐火材料﹚ 為防止火災產生之延燒及利於逃生,除對特殊用途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加以限制外,同時規定建築物應具防火區劃,以提高建築物之公共安全。防火區劃的構成係指具防火時效的防火構造及防火門窗。防火構造主要包括柱、樑、牆、樓地板、屋頂部份及樓梯等構造,所謂防火時效係將試驗構體置於模擬火場之燃燒溫度下,檢視構體足以負荷載重應力且未破壞之可燃時間。以下就防火構造、防火門窗之種類與定義加以說明。 (一)防火構造: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其樓層在三層或面 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包括柱、樑、牆、樓地板及屋頂部份)及樓梯構造,至少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所規定的防火時效及構造。此外,對建築物之柱、樑、牆壁及樓板等主要構造,可分為具有1/2、1、2、3小時防火時效之構造,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一條至七十四條,均有詳細構造規格規定; (二)防火門窗: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入口處等防火區劃 開口處應設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另依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防火 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 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換言之,防火門窗是防火組件系統, 並非單一構材各自認可驗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門窗因設置部 位不同,所要求之防火時效及耐火性能亦不同。依此,可分為 半小時防火時效(30B)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60B)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60B+30A)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60A) 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120B)」 等五種等級 〔三〕貫穿部位防火構造: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空調風管、管路管線(如電力管線、通 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等),應在風管內貫穿部位裝設具防火時效之防火閘門或閘板,或在管路管線貫穿部位使用適當之阻火材料(Fire Stop)以維持防火區劃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閘門或閘板為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組件,貫穿部阻火材料則分為「1小時防火時效」、「2小時防火時效」兩等級。 防火性能:預防火災、火災防護 1. 防焰性 2. 耐燃性 3. 耐火性 耐火性能:防火時效、遮焰性、穩定性、阻熱性、隔煙性 防火材料:1. 防焰材料:窗簾、地毯 2. 耐燃材料:耐燃一級﹙不燃材料﹚、耐燃二級﹙耐火板﹚、 耐燃三級﹙耐燃材料﹚ 3. 耐火材料:防火構造、防火門窗、貫穿部位防火構造 四、防火材料之防火性能試驗標 表3-2-1 防火材料之防火性能試驗標準表 類別 材料範圍 防火性能 防火性能 分級 試驗標準 防 焰 材 料 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施工帆布等 自熄性(餘焰時間、餘燃時間)、延燒性(碳化面積、碳化距離)、耐熱熔性(接焰次數) 防焰物品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耐 燃 材 料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材料 著火性(著火時間、)發熱性(溫度時間面積)、 發煙性、自熄性(餘焰時間)、 龜裂性 耐燃一級 CNS 6532基材試驗、表面試驗 耐燃二級 耐燃三級 CNS 6532表面試驗 防 火 設 備 及 構 造 材 料 鋼構造防火被覆材 穩定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3小時 CNS 12514 防火分間牆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2514 防火門 (註1) A種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1227 B種 穩定性、遮焰性 防火窗 A種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4815 B種 穩定性、遮焰性 貫穿部 阻熱級(A種) 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CNS 14514 遮焰級(B種) 穩定性、遮焰性 建築防火閘門/板(註2) 遮煙性、穩定性、遮焰性、阻熱性 防火時效1~2小時 營建署指定評定機構審查評定標準 註1:有關防火門遮煙性能試驗法業經標準檢驗局有關標準委員會審議完成,可望近期公布。 註2:限指建築空調及換氣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所使用防火閘門/板,至排煙設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所使用防火閘門/板另依消防署公布之「排煙設備閘門基準」辦理。 3-3 建築防火材料使用管理法規 一、防焰材料 依現行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依其場所用途及使用面積,建築物管理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上述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或陳列,且前項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防焰性能者。 表3-3-1 內政部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 類 別 場 所 用 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備 考 一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二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全部 三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四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五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六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診所限有病房者 七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八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九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十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二、耐燃材料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技術規則關於室內裝修材料使用規定主要為防火安全考量,因此有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等級規定。針對一般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的主要規定為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依不同用途別、樓板面積(規模)、樓層(高度)及室內空間位置(居室或走廊、樓梯),分別要求不同耐燃等級裝修材料;如後詳述。不論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室內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材料。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因此可知,室內裝修工程實務所用建築材料,大部分受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管理,一小部分(窗簾、地氈)受消防法規之防焰規制管理,另仍有一部份是不受限制。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 p.41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應依下表(如下)規定。但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除下表(10)至(14)所列建築物,及建築使用類組為I類者外,如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其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表3-3-2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表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1)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A-2 (2) B類 商業類 B-1 B-2 B-3 B-4 (3) C類 工業、倉儲類 C-1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C-2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4)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D-2 D-3 D-4 D-5 (5) E類 宗教、殯葬類 E 全部 (6)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全部 耐燃三級以上 耐燃二級以上 F-2 F-3 F-4 (7)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G-2 G-3 (8) H類 住宿類 H-1 H-2 - - - (9) I類 危險物品類 I 全部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0)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類、G類B-1組、B-2組或B-3組使用者 全部 耐燃二級以上 耐燃一級 (11)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12)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H-2 二層以上部分(但頂層除外) 其他 全部 (13) 十一層以上部分 每二○○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每五○○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耐燃一級 耐燃一級 (14)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一○○平方公尺以上二○○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二級以上 防火區劃面積按二○一平方公尺以上五○○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一級 一、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二、本表所稱內部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 三、除本表(3)(9)(10)(11)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台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四、本表(13)(14)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上表所稱居室之範圍認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規定辦理,如下所示: 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三、防火設備(門窗)及構造材料 關於主要構造及非承重外牆、屋頂、樓梯之構造方式,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業分別訂定「3小時防火時效」、「小時防火時效」、「1小時防火時效」、「半小時防火時效」有關構造標準,以便於建築實務上之應用,該類規定屬於「規格式規定」或稱之「條例式法規」;為保留允許使用新材料、新工法之彈性,同時各條文中亦訂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亦得以使用。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於牆壁或樓板開口部之防火保護構造或構件稱為「防火設備」,其中包括防火門、窗。防火門、窗在實務上多用於安全梯間之出入口、避難通道出口,及外牆上有延燒之虞之開口、防火區劃牆壁之開口、防空避難室出口等處所。因此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特明防火設備(門窗)規定。防火門窗之防火性能依規定應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實施檢驗,其中「防火門」應依法取得「建築用防火門檢驗登錄標識」方得使用。 鑑於許多管線設備需貫穿防火區劃之牆壁或樓板,如貫穿部位未妥善處理將造成區劃之防火弱點,喪失區劃防火功能,因此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五條特明訂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之規定。有關條文如下: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一條> p.56 具有三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樑、柱,應依左列規定: (一)樑: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八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七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短邊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六公分以上者。 3.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九公分以上者(使用輕骨材時為八公分)。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二條> 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且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三公分以上者。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構造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之厚度扣除。 3.木絲水泥板二面各粉以厚度一公分以上之水泥砂漿,板壁總厚度在八公分以上者。 4.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其厚度在七‧五公分以上者。 5.中空鋼筋混凝土版,中間填以泡沫混凝土等其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且單邊之版厚在五公分以上者。 6.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 (二)柱:短邊寬二十五公分以上,並符合左列規定者: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3.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骨混凝土造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3.鋼骨造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六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五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空心磚,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質骨材得時為六公分)。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鐵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三條>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1.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3.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 1.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2.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 1.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2.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三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3.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4.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2.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四條>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二)屋頂: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或鑲嵌鐵絲網玻璃造。 3.鋼筋混凝土(預鑄)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4.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5.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樓梯: 1.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鋼造。 3.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五條>  防火設備種類如左: (一)防火門窗。 (二)裝設於防火區劃或外牆開口處之撒水幕,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防火區劃或外牆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1.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2.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3.不得裝設門止。 4.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1.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2.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3.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五條>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設計施工編第二百零五條> (地下建築物)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建築設備編 第九十三條> (防火閘門)防火閘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 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甲種防火門窗之規定。(註:第七十六條業刪除「甲種」防火門窗名稱,本條文有待日後配合修正) 二、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三、 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熔鍊或感溫裝置應即行作用,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四、 發生事故時,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保護防火牆貫穿孔。 <建築設備編第九十四條> (防火閘板)防火閘板之設置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風管貫穿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 二、 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 三、 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 四、 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處。 五、 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 六、 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止空氣流通。 七、 火警時,應保持關閉位置,風管即使損壞,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八、 應以不銹材料製造,並有一小時半以上之防火時效。(註:防火時效應以不低於貫穿之分間牆或樓地板防火時效為原則) 九、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建築技術規則內防火區劃、防火分間牆、防火設備設置場所及性能相關規定之彙整,另詳參見第二章。 為維持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及防火構造之防火性能,以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因而內政部於85年9月25日公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容涵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義務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機關、期間等內容。其中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項目包含「內部裝修材料」。 為加強舊有建築物之改善,建築法於73年11月7日修正時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一,要求凡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並明訂室內裝修材料及防火構造材料為必要改善項目,並明訂不符現行規定之改善規定及替代方法。為擴大維護公共安全,92年6月5日修訂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凡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其中改善內容項目亦包含「內部裝修材料」,惟「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尚處研議草案階段中,近期可望法制化後正式實施。 內政部於85年5月公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來,經三度修正部分條文,最近92年6月24日修訂,逐漸彌補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在耐燃材料管理上之不足。本辦法包括且耐燃材料管理之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室內裝修之設計者與施工者資格之限制;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查之程序與項目;以及違反罰則等內容。 3-4 建築防火材料檢驗及驗證登錄業務規定 建築防火材料之管理法規制度可分為檢測驗證與使用管理兩方面(如表3-4-1),其中,防焰材料(物品)屬消防法系之管理範疇,而耐燃材料及耐火材料則屬建築法系管理範疇;然而耐燃材料及防火門之相關檢驗法令,又規定於商品檢驗法規、國家標準及經濟部標檢局公告。以下分就防焰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材料之相關法規進行說明。 表3-4-1 建築防火材料檢測驗證及管理制度相關法令 p.145 法規 材料種類 檢測認證法令 管理法令 防焰物品 (防焰裝飾材料) 1.消防法。 2.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3.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1.消防法。 2.消防法施行細則。 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耐燃材料 (耐燃裝修材料) 1.商品檢驗法、標準法。 2.經濟部標檢局公告。 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5.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 6.建築技術規則。 7.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 8.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機構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要點 1.建築法。 2.建築技術規則。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4.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5.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防火設備(門窗)及構造材料 1.商品檢驗法、標準法。 2.經濟部標檢局公告。 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 5.建築技術規則。 6.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 7.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機構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要點 1.建築法。 2.建築技術規則。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4.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綜上,在管理制度方面,建築技術規則依建築物之用途、特性及使用面積,規範建築物應使用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之防火建材。且依據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法令,對取得檢測認證或審核認可產品採取品質管理、室內裝修管理、公共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以維持耐燃材料之防火特性,並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 在檢測認證方面,如經濟部標檢局公告之建築防火材料(如耐燃材料及防火門),經濟部標檢局依據標準法、標檢局公告及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實施防火建材品質驗證與品質管理制度;如不屬於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之建築材料(如防火構造),中央主管建築依據審核認可要點,審核認可與監督建築材料之產品品質。 一、建築法規 (一)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依特定建築物之用途及使用面積,對建築物之防火區劃及室內裝修限制等內容加規範,而建築物使用之室內裝修耐燃材料、防火設備、防火構造材料,必須使用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經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具有防火性能之建築材料。此為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所明訂,有關規定條文如下: <總則編第四條>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除中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 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為審核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依上述總則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制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以下簡稱審核認可要點)。,本要點為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不屬於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之建築材料的法令依據。其內容包括審核認可之適用範圍、申請審查與流程、審查必備文資料、評定認可基準、取得認可產品之品質監督、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與職掌等事項。 自民國89年7月1日起至91年10月30日止,內政部營建署以業務委託方式由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以下簡稱建築中心)辦理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業務。其後內政部依總則編第五條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91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837號令)後,建築中心與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即正式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於民國91年10月29日經內政部公告成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二、商品檢驗法規 (一)標準法: 耐燃材料、防火構造及防火門窗之檢驗是依據中國國家標準之檢驗方法及防耐火性能來進行防火性能試驗。「標準法」乃為中國國家標準制定之法令依據,其內容包括標準制訂定之主管機關,檢驗方法,以及產品規格與標示等內容。基本上為自願性規範由主管機關指定而適用。 (二)商品檢驗法(民國90年10月24日修正): 本法係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而制定。有關耐燃裝修材料及建築物用防火門之應施檢驗規定,摘要如下: <第3條> 下列商品,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 (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之農工礦商品。 (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 (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第5條> 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10條> 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前項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指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指定者,由主管機關訂定檢驗規範執行之。 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第13條>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 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第14條> 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 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商申請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其申請條件、程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 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21條>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 <第28條> 為執行檢驗之需要,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核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者。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 發、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核 (換) 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5條>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37條> 申請驗證登錄之資格、程序、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第三十九條所定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核(換) 發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9條>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前二項檢查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三)相關商品檢驗法規 1.商品驗證登錄辦法(94 年 01 月 11 日) 2.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92 年 12 月 31 日) 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93 年 04 月 21 日) 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5年1月5日) (四)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 經濟部標檢局自1995年起陸續發布公告,將耐燃材料及防火門等建材納入應施檢驗項目,因而部份防火建材之驗證工作經濟部標檢局負責。「經濟部標檢局公告」主要說明標檢局實施檢驗建築材料之商品分類與品名、檢驗標準、檢驗時限及檢驗費率等事項。經濟部標檢局為落實簡化室內裝耐燃材料檢驗作業提高檢驗效率,並兼顧產品安全,以保障消費者權利之原則,1996年2月制定「室內裝修耐燃材料檢驗注意事項」,此事項說明耐燃材料之來驗依其品質之穩定性及安全性分別採一般檢驗及抽批檢驗,並就一般檢驗及抽批檢驗之實施檢驗對象、實施方法等內容加以規定。 三、消防法規 (一)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1995年8月「消防法」修訂,首次將防焰材料納入管理範圍。本法包括規範必須使用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材料的場所、防焰物品使用與銷售,以及違反使用與銷售之罰則。消防法施行細則將建築物之使用人、申請驗證之基準與機關、防焰標示式樣及防焰標示撤銷等內容加以規範。 (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內容包括使用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指定場所,防焰物品之種類與防焰性能標準,防焰性能能認證申請人之種類、驗證申請與流程,驗證基準,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標示方法,以及停止核發防焰標示等事項。 (三)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防焰性能試驗基準為防焰材料防焰性能之檢驗依據,其內容包括基準之用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及防焰性檢驗方法等內容。 四、建築防火材料檢測認證與管理制度之組織架構 建築防火材料由生產至適用於建築物上,基本上分為六個階段,即標準之制訂、受理申請、檢測、評定、認可、標示核發,各階段之主管或主辦單位組織,如表3-4-1。 表3-4-1 建築防火材料檢測認證與管理制度組織一覽表 單位 材料名稱 標準制 定單位 申請認 可單位 檢測單位 評定單位 認可單位 認可證書或標示核發單位 (一)防焰材料 消防署 消防署 消防署認可試驗單位 (註1) 消防署 消防署 消防署 (註6) (二) 耐 燃 材 料 1.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項目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本局及各分局)及認可試驗單位 (註2)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2.其他 營建署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認可試驗單位(註4)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 營建署 (註6) (三) 耐 火 材 料 1.防火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認可試驗單位(註5)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標準檢驗局 2.防火構造 營建署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認可試驗單位(註4) 營建署認可審查評定單位(註3) 營建署 營建署 (註6) 註1:目前有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 註2:目前部分材料項目之試驗單位為塑膠發展中心。 註3:目前有中華建築中心、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 註4:目前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中山科學院防火實驗室、成大防火研究 中心…等。 註5:目前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防火實驗中心、中華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成大防火研究中心。 註6: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內政部長名義核發審核認可證書。 五、建築防火材料之審核認可 (一) 內政部防焰材料之審核認可 防焰材料由內政部消防署負責防焰性能認證與檢驗基準之完整管理制度,包括認證申請,防焰性能試驗評定及認可,以及標示核發與品質管理工作。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對於防焰物品的管理,係採取認證的方式,即業者必須檢具申請書表及試樣,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就業者所提各項資料加以審查,並赴各申請公司(工廠)現場實地勘查,符合規定後即發給認證證書。檢驗方面則由中央主管消防機關指定之機關之機構或單位辦理。經查驗防焰性能試驗報告,確實符合防焰性能者,消防署會賦予每一項產品試驗合格號碼。業者於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後,即可填寫防焰標示核發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發防焰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相關公會團體轉發防焰標示。以上防焰物品規制相關認證申請流程、防焰產品及廠商資料查詢,可逕查詢消防署網站網頁參考(首頁>火災預防>防焰規制),網址如下:http://www.nfa.gov.tw/show/show.aspx?pid=627。 (二)內政部建築防火材料之審核認可 如前述,經濟部標檢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之建築材料及產品以外者,需經內政部營建署審核認可。由於審核認可作業之複雜度、特殊性及專業性,並為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提高行政效率,推動技術及行政分立之理念,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又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據此,於87年1月22日制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771121號令「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另依前條文第4項規定:「第二項申請認可之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於91年4月29日訂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3424號令「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 另依前條文第5項規定:「第三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分別於91年4月29日訂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2837號令『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及91年9月3日訂定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10085543號令「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目前經營建署公告指定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有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其辦理業務項目如表3-4-2所示。 表3-4-2 建築防火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機構及評定項目 機構名稱 性能規格評定項目 指定日期 指定有效期限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1.第一分組: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2.第二分組: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3.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4.防火閘門 91.10.29 97.10.31 5.撒水幕系統 93.4.5 96.3.31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成大建築性能評定中心) 1.第一分組: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2.第二分組: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3.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 91.10.29 97.10.31 另外,依上述規定申請建築防火材料指定試驗機構且經由營建署公告之單位,如表3-4-3所示。 表3-4-3 建築防火材料指定試驗機構及項目 指定單位 公告日期 /文號 指定項目//接受測試項目 有效期限 台灣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92/06/17 台內營字第0920086945號 1. 建築用防火牆 2. 建築用柱 3. 建築用梁 4.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 1.CNS12514 2.CNS12514 3.CNS12514 4.CNS14514 92/06/17起 至 95/06/16止 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92/06/17 台內營字第0920087213號 1. 建築用防火門 2. 建築用牆壁 1.CNS11227 2.CNS12514 92/06/17起 至 95/06/16止 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化學研究所防火實驗室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0694號 1. 建築用防火牆 2. 建築用樓板(含天花板)、屋頂板 3. 建築用梁 4. 建築物貫穿部防火材料(防火泥、防火板、防火包、防火帶、塑膠管密封套、電纜梯架貫穿系統) 5.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 1. CNS12514 2. CNS12514 3. CNS12514 4. CNS14514 5. CNS6532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68號 建築物貫穿孔道防火材料 CNS14514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中華大學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69號 建築用防火牆A尺度 CNS12514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71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 (主要為岩棉裝飾吸音板,岩棉襯板,塗料,石膏板,複合材料,木絲水泥板,纖維水泥板,氧化鎂板等類似板狀材料) CNS6532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72號 1. 建築用防火牆A尺度 2. 建築用柱L尺度 1.CNS12514 2.CNS12514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材料實驗室 92/12/31 台內營字第0920091274號 1. 建築用防火牆 2. 建築用防火門 1.CNS12514 2.CNS11227 92/12/31起 至 95/12/30止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Fire Protection Division 94/5/26 台內營字第0940083568號 1. 建築結構工法(牆、樓板、柱、樑及天花板系統) 2. 貫穿部阻火系統 3. 防火閘門 94/5/26起 至 97/ 5/25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 Fire Protection Division 94/12/8 台內營字第0940087532號 1. 建築結構工法(牆、樓板、柱、樑及天花板系統) 2. 貫穿部阻火系統 3. 防火閘門 94/12/8起 至 97/12/7 國立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 95/2/9 台內營字第0950800459號 1.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 2. 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 1. CNS11227 2. CNS14815 95/2/9起 至 98/2/8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湖耐燃性實驗室 95/2/9 台內營字第0950800495號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基材試驗、表面試驗、附加試驗。 CNS6532 95/2/9起 至 98/2/8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台南防火實驗中心 95/2/14 台內營字第0950800569號 1. 耐燃材料(建築室內裝修材料基材不燃性試驗建築室內裝修材料表面耐燃性試驗) 2.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 3. 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 4. 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 5. 建築物構造部份(承重牆)耐火試驗 6. 建築物構造部份(梁、版)耐火試驗 7. 建築物構造部份(柱)耐火試驗 8. 建築物構造部份(複合構件)耐火試驗 9. 建築物構造用防火被覆材料試驗部分 10. 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 11. 建築物防火設備(灑水幕系統)試驗 1. CNS6532 2. CNS11227 3. CNS11227 4. CNS14815 5. CNS12514 6. CNS12514 7. CNS12514 8. CNS12514 9. CNS12514 10. CNS14514 11. 灑水幕系統試驗基準 95/2/14起 至 98/2/13 六、應施檢驗商品驗證登錄業務-以防火門檢驗制度為例 (一)我國防火門檢驗制度概述 1.逐批檢驗 流程:型式試驗→內銷登記→逐批報驗(須黏貼合格標識並標印內銷登記碼及型式代碼) 2.驗證登錄 流程:型式檢驗→驗證登錄→逕行上市(自行標印驗證登錄標誌、登錄字號及防火性能) (二)建築用防火門逐批檢驗(88年5月1日起89年4月1日實施) 1.辦理內銷登記: 國內產製廠廠及進口廠商應檢附型式試驗之委託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項標準檢驗局各檢驗機構辦理內銷登記,取得內銷登記號碼。 2.商品本體標示: 商品本體應以不易磨滅方式明顯地鐫印型式核准之標示號碼,並加附檢驗合格標識。 (三)防火門驗證登錄(89年4月1日起實施) 1.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為鬆綁檢驗法規及簡化檢驗程序,於商品檢驗法第五條中對商品檢驗之方式列有驗證登錄。其精神在於以型式認可取代以往之逐批檢驗,避免同型式產品重複檢驗,進而促進國際合作,推動產品檢驗之相互承認。 2.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模式: 標準檢驗局之驗證登錄模式有七,分別為: (1)自行管制模式(模式一); (2)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 (3)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 (4)完全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 (5)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 (6)產品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六); (7)工廠檢查模式(模式七)。 3.對建築用防火門而言,目前採用之驗證登錄模式為「模式二加三」: 模式二(即型式試驗模式):由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模式三(即符合型式聲明模式):由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4.申請驗證登錄程序 (1)驗證登錄申請人資格(修正文第二條) a.國內外生產者(指生產廠場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 b.國內之代理商或輸入者,亦即實際能對產品負責之人 (2)檢附文件 a.申請書。 b.申請人之公司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c.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分局(以下稱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 定試驗室(以下稱指定實驗室)所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 d.符合型式聲明書。 型式代碼 系列 防火性能等級 申請人代碼(五碼) 3:為標準檢驗局轄區代碼 A001: 為工廠代碼e.經指定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3)申請人申請驗證登錄應向其營業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5.驗證登錄證書核發 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之產品,經查核可登錄後,由檢驗機關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核予申請人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其圖示及識別號碼繪製方法。例如下圖: 圖3-4-4 商品檢驗標識 數字代表防火時效(單位:分鐘),英文字母A代表阻熱性能,B代表不具阻熱性能。例f(60A)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且具有60分鐘阻熱性;f(60/30A)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但僅有30分鐘阻熱性;f(60B)表示具有60分鐘防火時效但未具阻熱性。 6.增訂證書得延展規定 證書名義人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一個月間,檢附申請書、證書正本及指定之文件向原核發證書之檢驗機關申請延展,如延展商品之公告檢驗標準未變更,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則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7.增訂輸入驗證登錄之商品授權規定 由證書之名義人檢附申請書、驗證登錄授權及輸入(被授權人)之公司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原受理登錄檢驗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後,核發商品驗證登錄授權放行通知書,向海關辦理放行。 8.管理、查核與追蹤 (1)取得驗證登錄之型式商品,若生產廠場因故有所變更或遷移時,應向原檢驗機關申請核准,並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2)經消費者反映驗證登錄商品有瑕疵者檢驗機關應向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或經銷商等實施取樣檢驗或對工廠執行追查作業。 (四)市場監督 為確保商品符合檢驗規定,依法標準檢驗局得對經銷場所、生產廠場、倉儲場所、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執行檢查。因此包括防火門安裝之工地及已使用中場所,均在執行檢查場所範圍之內。同時標準檢驗局得要求受檢場所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標準檢驗局為落實防火門檢驗制度,特請建築師公會轉知各會員建築師於設計及監造時,應選用符合檢驗規定之防火門。另請營建署轉知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核發公共建築物使用執照時,審查防火門是否完成檢驗程序。同時亦請消防署轉知所屬執行消防安全之新設或更換防火門檢查時,查明該防火門有無標示商品檢驗標識。此外,其現場檢查方式可分為下列步驟:(1)防火門本體:查核有無商品檢驗標識;(2)商品檢驗標識:核對識別號碼;(3)識別號碼:核對與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是否符合;(4)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核對與型式試驗報告是否符合;(5)型式試驗報告:核對防火門本體構造材料、尺寸、工法、五金配件是否符合等。以上所述,亦可提供工程管理人員於工地驗收防火門之參考作法。 http://www.jhen-fang.com.tw/ 室內設計-室內裝潢 -